菲律宾仲裁:涉及中国当事人的规则与步骤
当一方为中国当事人时,菲律宾仲裁从仲裁协议到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全流程规则与实务步骤解析。
当中国当事人与菲律宾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只要双方签署了书面仲裁协议,案件通常通过仲裁而非菲律宾法院解决。Republic Act No. 9285(2004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采纳了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而New York Convention则规范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受理该争议的菲律宾法院,只要至少一方在预审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之前提出请求,就必须将当事人移交仲裁。
争议何时构成国际商事仲裁?
根据Republic Act No. 9285,只要仲裁涉及商事性质关系所产生的事项,无论是否基于合同,即属于"商事"仲裁。该法列举了示例:货物或服务供应或交换的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建筑工程、商业代表或代理、租赁、咨询、工程、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合资企业以及货物或旅客运输。
该法还将"国际当事人"定义为营业地位于菲律宾境外的实体。该定义明确排除该外国实体的境内子公司,以及与营业地位于菲律宾的当事人合资的合营方。仲裁属于国际仲裁还是国内仲裁至关重要,因为这决定了适用哪一套规则。
仲裁适用哪部法律?
菲律宾的国际商事仲裁适用Model Law,Republic Act No. 9285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该法附件。国内仲裁继续适用Republic Act No. 876(《仲裁法》),并经ADR Act修订。
建筑工程争议适用另一套规则。根据Republic Act No. 9285,建筑工程争议的仲裁适用Executive Order No. 1008(《建筑业仲裁法》),Construction Industry Arbitration Commission对这些争议行使原始和专属管辖权,即使该仲裁属于商事仲裁亦然。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事项
当事人自治是Republic Act No. 9285宣示的政策。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地;未达成约定的,仲裁地为Metro Manila,除非仲裁庭在考虑包括当事人便利在内的各种情况后另行决定。仲裁庭也可在其他地点进行协商、开庭或财产勘验。
当事人同样可自由约定仲裁的语言。未达成约定的,国际仲裁的语言为英语,国内仲裁的语言为英语或菲律宾语,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可命令书证附具译文。
谁可以代表当事人,谁任命仲裁员?
在菲律宾进行的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由其选择的任何人代表。但是,未获准在菲律宾执业的法律代表,不得在任何菲律宾法院或准司法机构出庭担任律师,无论该出庭是否与仲裁有关。
关于任命,"任命机构"是仲裁协议中指定的人或机构,或仲裁所依据其规则进行的常设仲裁机构。在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中,默认任命由Integrated Bar of the Philippines的全国主席或经正式授权代表作出。如果任命机构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或拒绝行事,申请人可向法院重新提出申请。
如果案件仍被诉至法院
受理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事项的诉讼的菲律宾法院,只要至少一方在预审会议之前提出请求,或双方在此之后提出请求,就必须将当事人移交仲裁。如果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无法履行,则不会移交案件。
如果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而只有部分当事人受仲裁协议约束,法院将移交受约束的当事人,同时对不受约束的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继续进行。
仲裁进行期间的临时救济
当事人可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请求法院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仲裁庭组成后,可向仲裁庭提出请求,或在仲裁庭无法有效行事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请求。一旦独任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接受提名,且提名与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已由请求方当事人收到,仲裁庭即视为组成。
可准予救济以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失或损害、确保义务的履行、出示或保全证据,或强制作出其他适当作为或不作为。该命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法院协助实施或执行。不遵守命令的当事人须对因不遵守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为获得司法执行而支出的费用和合理律师费。
裁决的执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适用New York Convention。申请向Regional Trial Court提出。申请人必须证明作出裁决的国家是New York Convention的缔约国,并须提交裁决书和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如这些文件非以可接受的语言作成,还须附具经正式认证的译文。
反对执行的当事人只能提出New York Convention第五条规定的事由;任何其他事由均被Regional Trial Court不予考虑。不属于New York Convention涵盖范围的裁决,仍可根据Supreme Court颁布的程序规则予以承认和执行,法院可基于礼让和互惠,将非公约裁决视为公约裁决。
经菲律宾法院确认的外国仲裁裁决,以与菲律宾法院终审且可执行的判决相同的方式执行。该裁决被视为外国仲裁裁决,而非外国判决。
常见问题
菲律宾法院可以代替仲裁审理该争议吗? 如果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只要在预审会议之前提出请求,法院就必须将当事人移交仲裁,除非该协议无效、失效或无法履行。
中国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使用自己的律师吗? 可以。在菲律宾进行的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由其选择的任何人代表。但是,该代表除非获准在菲律宾执业,否则不得在菲律宾法院或准司法机构出庭担任律师。
如果合同未作约定,仲裁将在哪里进行? 仲裁地为Metro Manila,除非仲裁庭在考虑包括当事人便利在内的各种情况后决定在其他地点进行。
实务要点
- 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地、语言、仲裁员人数和任命机构。
- 确认仲裁属于国际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因为二者适用不同规则。
- 尽早提出仲裁协议——必须在预审会议之前请求法院移交。
- 考虑在仲裁庭组成前向法院申请临时救济,尤其是在资产或证据可能面临风险时。
- 为执行裁决,确认作出裁决的国家是New York Convention缔约国,并准备裁决书、仲裁协议及经认证的译文。
Primary sources
上述规则源自以下主要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发表于Official Gazette和国家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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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ACT NO. 9285 - AN ACT TO INSTITUTIONALIZE THE USE OF A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IN THE PHILIPPINES AND TO ESTABLISH THE OFFICE FO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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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ACT NO. 876 - AN ACT TO AUTHORIZE THE MAKING OF ARBITRATION AND SUBMISSION AGREEMENTS, TO PROVIDE FOR THE APPOINTMENT OF ARBITRATORS AND THE PROCEDURE FOR ARBITRATION IN CIVIL CONTROVERSIE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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