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10,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菲律宾非上市股票资本利得税:15%最终税详解

解析菲律宾非交易所交易股票的15%最终资本利得税:纳税义务人、税基计算、预扣机制及与上市股票的税务区别。


在菲律宾,转让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国内公司股份,须就其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净资本利得缴纳百分之十五(15%)的最终税。该规则见于《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24(C)条(适用于个人纳税人)及第27(D)(2)条(适用于国内公司),并经Republic Act No. 10963(即《加速与包容税制改革法》,TRAIN Law)修订。该税适用于非上市股份的出售、易货、交换或其他处置行为。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的股份不在该税适用范围之内,适用另一套税收制度。

什么是股票资本利得税?

股票资本利得税属于最终税——即在源头预扣,且不计入卖方的常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NIRC第24(C)条,对纳税年度内因出售、易货、交换或其他处置国内公司股份而实现的净资本利得,征收百分之十五(15%)的最终税,但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或处置的股份除外。

对于国内公司,NIRC第27(D)(2)条对因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国内公司股份所实现的净资本利得征收同样的百分之十五(15%)最终税,但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或处置的股份除外。

该税被称为"最终税",是因为它在预扣环节即已完全清缴。卖方无需将该利得作为按累进税率或公司所得税税率征税的毛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申报。

税基如何计算?

该税以净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而非毛销售价格。净资本利得是指纳税年度内因出售或处置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所实现的总利得,超过同一年度内所实现的总亏损的部分。

仅对净利得按百分之十五(15%)征税。若卖方实现净亏损,则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法律不允许此类交易的资本亏损结转至其他纳税年度。

谁是纳税义务人?由谁预扣税款?

股份的卖方或转让方是资本利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预扣税制度下,买方或经纪人通常负责预扣税款并向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BIR)缴纳。

Revenue Regulations No. 17-2003号法规实施了NIRC的预扣条款,规定某些收入款项——包括资本利得——须缴纳最终预扣税。该法规规定,该税作为最终预扣税征收,即预扣代理人缴纳该税款后,即完全清偿了卖方就该笔交易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尽管缴税方式是由买方预扣,但税收负担仍由卖方承担。在实际操作中,所预扣的税款被视为买卖双方约定的对价的一部分。

上市股票与非上市股票有何区别?

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适用不同的税种——股票交易税,即按毛销售价格征收的百分比税。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则须根据NIRC第24(C)条和第27(D)(2)条,就净利得缴纳百分之十五(15%)的最终资本利得税。

这意味着,如果股份通过Philippine Stock Exchange出售,该交易不在资本利得税条款的覆盖范围之内。如果股份通过私下方式、直接转让或除证券交易所之外的任何其他方式出售,则适用百分之十五(15%)的最终税。

税款如何申报和缴纳?

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的资本利得税,通常通过提交相应的BIR申报表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由买方或经纪人预扣并向BIR缴纳。

Revenue Regulations No. 17-2003号法规修订了合并预扣税法规,为最终预扣税提供了程序框架。该法规确认,处置资本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税作为最终预扣税征收,预扣代理人负责向BIR缴纳该税款。

关于具体的截止日期、表格和文件要求,纳税人应参照最新的BIR发布文件和税收法规,因为这些内容可能会不时更新。

常见问题

股票资本利得税的15%税率是最终税吗? 是的。根据NIRC第24(C)条,对出售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所实现的净资本利得征收的百分之十五(15%)税属于最终税。该税在源头预扣,不计入卖方的常规应纳税所得额。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和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何区别? 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的股份不在NIRC第24(C)条和第27(D)(2)条规定的资本利得税范围内,适用不同的税种。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则须就净资本利得缴纳百分之十五(15%)的最终税。

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税由谁缴纳? 股份的卖方或转让方是纳税义务人。买方或经纪人通常负责预扣税款并向BIR缴纳,但经济负担由卖方承担。

实务要点

  • 转让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国内公司股份,须根据NIRC第24(C)条(个人)和第27(D)(2)条(国内公司),就净资本利得缴纳百分之十五(15%)的最终税。
  • 该税以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净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而非毛销售价格。
  • 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或处置的股份不在该税范围内,适用单独的税收制度。
  • 卖方是纳税义务人,但买方或经纪人通常负责预扣并向BIR缴纳。
  • Revenue Regulations No. 17-2003号法规为资本利得的最终预扣税提供了程序框架。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来源于以下主要文件。若本所资料库存有该文件的PDF版本,则在此全文嵌入;其余仅列明文件标题。

RR No. 16-2005 — Prescribes the Consolidated Value-Added Tax Regulations of 2005 superseding RR No. 14-2005 (Published in Manila Times on Oct. 21, 2005) Digest | Full Text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RR No. 17-2003 — Amends further pertinent provisions of RR Nos. 2-98, 8-98 and 13-99, as amended, by providing for additional transactions subject to Creditable Withholding Tax and re-establishing the policy that the Capital Gains Tax on the sale, exchange or other disposition of real property classified as capital assets shall be collected as a Final Withholding Tax (published in Manila Bulletin 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 REPUBLIC ACT NO. 10963 - AN ACT AMENDING SECTIONS 5,6, 24,25, 27, 31, 32, 33, 34, 51, 52, 56, 57, 58, 74, 79, 84, 86, 90, 91, 97, 99, 100, 101, 106, 107,108,109,110,112,114,116,127,12S, 129, 145, 148,149,151,155,171,174,175,177,178,179,180, 181, 182, 183,186,188,189,190,191,192, 193,194,195, 196, 197,232, 236,237,249, 254, 264,269, AND 288; CREATING NEW SECTIONS 51-A, 148-A, 150-A, 150-B, 237-A, 264-A, 264-B, AND 265-A; AND REPEALING SECTIONS 35,62, AND 89; ALL UNDER REPUBLIC ACT NO. 8424, OTHERWISE KNOWN AS THE 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97, AS AMENDED,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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