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遗产税特赦:适用范围、6%税率与申请流程
菲律宾遗产税特赦适用于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去世的被继承人,按净遗产6%缴纳特赦税。本文介绍适用范围、申报期限与申请流程。
菲律宾遗产税特赦是 Republic Act No. 11213(又称《税收特赦法》)项下的一次性机会,适用于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去世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此前是否已有核定税款,只要遗产税在该日期仍未缴纳或已产生。特赦税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净额总额的**百分之六(6%)**缴纳;若此前已提交遗产税申报表,则按未申报的遗产净额计算。若允许扣除额超过遗产总额,继承人仍可通过缴纳最低遗产特赦税五千比索(P5,000)来申请特赦。
谁可以申请遗产税特赦
根据 Republic Act No. 11213 第4条,遗产税特赦涵盖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去世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是否已正式发出核定税款,只要其遗产税截至2017年12月31日仍未缴纳或已产生。
特赦不适用于以下情形:已成为终局且可执行的税务案件;涉及由 Presidential Commission on Good Government 管辖的法院待决案件中的财产;涉及 Republic Act No. 3019 或 Republic Act No. 7080 项下来源不明或非法取得的财富;涉及违反 Republic Act No. 9160(经修订的《反洗钱法》)的行为;涉及经修订的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十编第二章项下的逃税及其他刑事犯罪;以及涉及经修订的《修正刑法典》第七编第三、四章项下的诈骗、非法征收与交易及公共资金和财产侵占等重罪。
遗产特赦税是多少
税率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净额总额的百分之六(6%)。若此前已向 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提交遗产税申报表,则6%的税率适用于未申报的遗产净额——即死亡时估值的遗产净额总额与此前已申报的遗产净额之间的差额。
经修订的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或被继承人死亡时适用的遗产税法,在估值、计算方式及相关事项上补充适用。
此税率与常规遗产税不同。根据 Revenue Regulations No. 12-2018(该法规在 TRAIN Law 之后整合了遗产税与赠与税规则),每位被继承人(无论居民或非居民)的遗产净额均须按**百分之六(6%)**的税率缴纳遗产税。遗产税以死亡时有效的法律为准,税款于死亡时产生。
如何申请:申报与缴纳
根据 Republic Act No. 11213 第6条,遗产的执行人或管理人——若未指定,则为法定继承人、受让人或受益人——须向对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有管辖权的 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税务区办公室提交经宣誓的遗产税特赦申报表。申报表须在该法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两(2)年内提交。
特赦税须在提交申报表时缴纳。对于非居民被继承人,申报表提交及税款缴纳在 Revenue District Office No. 39 或实施细则指定的其他办公室办理。
若遗产涉及仍登记在另一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名下的财产,现持有人、继承人、执行人或管理人仅需提交一份遗产税特赦申报表,并按最后一位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净额总额缴纳遗产特赦税,涵盖因所有先前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遗产转移而产生的全部应计税款。
税务区办公室签发并背书受理缴款表,供授权代理银行——或在无代理银行时,税务征收代理人或市财务官——受理缴款。遗产清算证明(无论通过司法或非司法程序)须附于申报表。
豁免与特权
根据第8条,完全符合该法条件并缴纳遗产特赦税的遗产免于缴纳所有遗产税,包括因2017年及以前纳税年度未缴纳遗产税而产生的加息和附加款项,以及《国家国内税收法典》项下所有相关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及处罚。
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须与相关监管机构协调,建立一套系统,使财产所有权能够转移给继承人和受益人,并可从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在完全遵守并缴款后,特赦即成为终局且不可撤销。
特赦证明与合规证明
遗产税特赦申报表一经提交即被终局推定真实、正确且最终,并在全额缴款后视为完整。受理缴款表和申报表在完全缴款后提交至税务区办公室。
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在收到受理缴款表和申报表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签发遗产税特赦申请证明。若未在该期限内签发证明,则加盖收件章的受理缴款表副本和遗产税特赦申报表即视为充分的申请证明。
常见问题
谁可以提交遗产税特赦申报表? 遗产的执行人或管理人,若未指定,则为法定继承人、受让人或受益人。
菲律宾的遗产税特赦税率是多少?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净额总额的百分之六(6%),若此前已提交申报表,则为未申报遗产净额的6%。若允许扣除额超过遗产总额,则适用最低缴款额五千比索(P5,000)。
特赦是否涵盖2017年12月31日之后去世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否。适用范围仅限于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去世的被继承人。该日期之后去世的被继承人的遗产适用经 TRAIN Law 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项下的常规遗产税规则。
实务要点
- Republic Act No. 11213 项下的遗产税特赦涵盖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去世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此前是否有核定税款。
- 特赦税为死亡时遗产净额总额的6%,若此前已提交申报表则为未申报遗产净额的6%;若扣除额超过遗产总额,最低为P5,000。
- 向对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有管辖权的税务区办公室提交经宣誓的遗产税特赦申报表,期限为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并在提交时缴款。
- 完全遵守并缴款后,特赦即成为终局且不可撤销,并赋予免于遗产税及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豁免。
- BIR 在十五个日历日内签发特赦申请证明;否则,加盖收件章的受理缴款表和申报表副本即作为充分证明。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取自以下主要来源。若本所图书馆存有该文件的PDF版本,则在此全文嵌入;其余仅列明标题。
RR No. 12-2018 — Consolidates Revenue Regulations on Estate Tax and Donor's Tax incorporating the amendments introduced by RA No. 10963 (TRAIN Law) (Published in Manila Bulletin on March 19, 2018) Digest | Full Text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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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ACT NO. 10963 - AN ACT AMENDING SECTIONS 5,6, 24,25, 27, 31, 32, 33, 34, 51, 52, 56, 57, 58, 74, 79, 84, 86, 90, 91, 97, 99, 100, 101, 106, 107,108,109,110,112,114,116,127,12S, 129, 145, 148,149,151,155,171,174,175,177,178,179,180, 181, 182, 183,186,188,189,190,191,192, 193,194,195, 196, 197,232, 236,237,249, 254, 264,269, AND 288; CREATING NEW SECTIONS 51-A, 148-A, 150-A, 150-B, 237-A, 264-A, 264-B, AND 265-A; AND REPEALING SECTIONS 35,62, AND 89; ALL UNDER REPUBLIC ACT NO. 8424, OTHERWISE KNOWN AS THE 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97, AS AMENDED,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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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ACT NO. 11213 - AN ACT ENHANCING REVENUE ADMINISTRATION AND COLLECTION BY GRANTING AN AMNESTY ON ALL UNPAID INTERNAL REVENUE TAXES IMPOSED BY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FOR TAXABLE YEAR 2017 AND PRIOR YEARS WITH RESPECT TO ESTATE TAX, OTHER INTERNAL REVENUE TAXES, AND TAX ON DELIQU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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