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15,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菲律宾海底光缆登陆站:许可与权利解析

海底光缆登陆菲律宾须取得国会特许与NTC授权。本文梳理适用许可、互联互通义务及公用事业分类对外资的影响。


在菲律宾,海底光缆登陆属于受监管的电信活动。根据 Republic Act No. 7925,任何主体在未首先取得国会授予的特许经营权(franchise)之前,不得开始或从事作为公共电信实体的业务(第16条)。负责传输和交换国际流量的登陆站由国际运营商(international carrier)运营,该类别在该法第3条中有明确定义。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TC) 是该法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颁发与特许经营权相配套的公共便利与必要性证书(Certificate of Public Convenience and Necessity,CPCN)。

谁需要为海底光缆登陆取得特许经营权

在菲律宾与另一国家之间传输语音、数据或其他信号的海底光缆系统,属于 R.A. No. 7925 第3条项下电信的定义范围——即任何使电信实体能够通过有线、无线电或其他电磁、频谱、光学或技术手段中继和接收语音、数据、电子消息、图像或信号的过程。

主要业务为提供菲律宾与世界各地任何其他地点之间电信服务传输和交换的实体,属于同一条款所定义的国际运营商。第10条规定了准入要求:只有同时将提供本地交换服务、并能确实证明具备安装和运营国际网关设施的技术与财务能力的实体,方可作为国际运营商运营。

根据第10条,该项授权附带两项合规期限。运营商必须在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与主要海外电信主管机构或运营商建立稳固的对应或互联关系;并必须在获得授权后三年内,履行在未覆盖或覆盖不足地区提供本地交换服务的义务。未能合规,构成取消作为国际运营商运营的授权或许可的理由。

特许经营权与CPCN路径

R.A. No. 7925 第16条要求,任何公共电信实体在开始或从事业务之前须取得特许经营权。NTC在授予CPCN时,可就期限、终止、设备技术标准、费率或服务施加条件,但以不违反特许经营权条款为限。CPCN的期限不得短于五年,也不得长于特许经营权的存续期。若CPCN与特许经营权同时到期,则在特许经营权本身获续期或延展的情况下,CPCN视为按相同期限续期。

并非每一项网络变更都需要NTC重新批准。第16条规定,使用与现有或此前已批准设施兼容或同类的设备,扩展和融资网络及服务,以在同一地区服务额外需求,无需委员会批准。同样的豁免也适用于升级现有设施和网络设备,以最先进技术替换陈旧或过时设备,从而在同一覆盖区域内提升服务质量。

互联互通与登陆权

登陆站只有在流量能够在网络之间流转时才有价值。第9条要求局间运营商(inter-exchange carrier)在收到申请后,在合理时间内、按公平合理的收费,与同类别其他网络以及本地交换运营商或其他电信实体互联互通,从而使国内和国际长途服务成为可能。

第18条规范商业条款。互联运营商之间的接入费与收入分成安排由各方协商确定,协议须提交NTC。若各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争议提交NTC解决。在批准接入费公式或收入分成协议时,NTC必须确保公平、对等与公正,并考虑完成互联互通所需设施的成本。

外资持股与公用事业分类

海底光缆运营商还应关注经 R.A. No. 11659 修订的 Public Service Act 如何对待其活动。根据 R.A. No. 11659 的实施细则(IRR),电信的定义援引 R.A. No. 7925 第3条,但该定义明确排除被动电信塔基础设施及其组件——包括杆塔、光纤管道、暗光纤电缆,以及 DICT 所定义的被动塔基础设施——以及增值服务。

IRR第10条列出了被归类为公用事业(public utilities)的行业:电力配送、电力输送、石油及石油产品管道输送系统、供水及污水处理管道系统(含排污)、海港,以及公用事业车辆。电信不在其中。IRR第6条规定,相关行政机构不得对其管辖或监督下未被归类为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施加国籍要求。

IRR第7条重申了认证要求:任何公共服务不得在未取得相关行政机构有效证书或授权的情况下在菲律宾运营。第15条规定,未首先取得该证书即从事任何公共服务业务属违法,但立法特许经营权明确豁免持证人适用证书要求的情形除外。

常见问题

在菲律宾建设海底光缆登陆站是否需要特许经营权? 如果该设施将用于向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收取报酬,则需要。R.A. No. 7925 第16条禁止在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开始或从事公共电信实体业务,NTC负责颁发配套的CPCN。

海底光缆登陆站在菲律宾法律下是否属于公用事业? R.A. No. 11659 的IRR列出了被归类为公用事业的行业,电信不在其中。该分类可能发生变化:根据IRR第11条,总统可经 NEDA 建议,向国会提议将某一特定公共服务归类为公用事业,依据的标准包括自然垄断及对公众生活的必要性等。

国际运营商未能履行义务会怎样? 根据 R.A. No. 7925 第10条,未能在一年内建立稳固的对应或互联关系,或未能在获得授权后三年内在未覆盖或覆盖不足地区提供本地交换服务,构成取消作为国际运营商运营的授权或许可的理由。

实务要点

  • 向公众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海底光缆登陆运营,需要国会特许经营权和NTC的CPCN;CPCN期限不短于五年,不长于特许经营权期限。
  • R.A. No. 7925 第10条项下的国际运营商身份附带一年期限的对应或互联关系要求,以及三年期限的未覆盖或覆盖不足地区本地交换服务要求。
  • 互联互通与接入费条款由私人协商,但必须提交NTC;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由NTC解决争议。
  • 电信未被列入 R.A. No. 11659 的IRR中的公用事业行业,且该IRR禁止对未被归类为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施加国籍要求。
  • 被动基础设施——杆塔、光纤管道、暗光纤电缆及被动塔组件——被排除在IRR的电信定义之外,这对项目架构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取自以下主要来源,均刊载于 Official Gazette 及国家法规汇编。

  • IRR of REPUBLIC ACT NO. 11659 -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EPUBLIC ACT NO. 11659 OR AN ACT AMENDING COMMONWEALTH ACT NO. 146, OTHERWISE KNOWN AS THE PUBLIC SERVICE ACT, AS AMENDED

  • REPUBLIC ACT NO. 7925 - AN ACT TO PROMOTE AND GOVERN THE DEVELOPMENT OF PHILIPPINE TELECOMMUNICATIONS AND THE DELIVERY OF PUBL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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