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18,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菲律宾出口企业增值税退税:零税率销售如何运作

解析菲律宾出口企业增值税退税机制:哪些销售属于零税率、进项税如何退还,以及BIR的退税申请与审核流程。


菲律宾的出口企业无需就符合条件的出口销售缴纳销项增值税,但其在采购中已支付的进项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根据《2005年增值税综合条例》(Consolidated Value-Added Tax Regulations of 2005),零税率销售属于应税交易,但不产生销项税,与该销售相关的进项税可作为税收抵免或申请退税。修订《税收法典》的Republic Act No. 12066要求财政部在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BIR)和Bureau of Customs设立增值税退税中心,负责可抵扣进项税现金退税的电子化处理和发放。

零税率出口销售的含义

根据《2005年增值税综合条例》,增值税登记人进行的货物或财产零税率销售,在增值税意义上属于应税交易,但不产生任何销项税。与该零税率销售相关的货物、财产或服务采购所对应的进项税,可作为税收抵免或申请退税。

这是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法律依据:出口本身不征收增值税,但已就本地采购投入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收回。

哪些销售属于出口销售

《增值税综合条例》第4.106-5条列举了适用零税率的销售,包括:

  • 自菲律宾向外国实际装运货物并销售,以可接受的外币支付,且已按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规定入账;
  • 向非居民买方销售原材料或包装材料,并交付给菲律宾境内的居民出口导向型企业,用于制造、加工、包装或再包装;
  • 向出口销售额超过年度总产量70%的出口导向型企业销售原材料或包装材料;
  • 向BSP销售黄金;以及
  • 根据《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Omnibus Investments Code of 1987)及其他特别法律规定视为出口销售的交易。

修订《税收法典》的Republic Act No. 12066同样规定,增值税登记人的出口销售适用零税率,且财政部应在BIR和Bureau of Customs设立增值税退税中心,负责可抵扣进项税现金退税的电子化处理和发放。

实际出口与推定出口的区别

并非所有零税率交易都涉及货物实际离境。相关条例认可推定出口——即在增值税意义上被视为出口的本地销售。

《增值税综合条例》第4.106-6条规定,虽不涉及实际出口但被视为推定出口的交易,有权享受零税率待遇。这些交易包括向出口导向型企业的本地销售、向从事国际海运或国际空运业务者销售货物、供应品、设备及燃料、外币计价销售,以及向免税个人或实体的销售。

但同一条也规定,除出口销售和外币计价销售外,其他零税率销售情形须事先向相应的BIR办公室申请,方可有效适用零税率。未经批准的申请,原本有权享受零税率的交易将被视为免税。

退税流程如何运作

Republic Act No. 12066修订《税收法典》,要求局长在提交发票及其他税务通告规定的、支持申请的文件的核证副本之日起90天内,批准可抵扣进项税的退税。

增值税退税申请按申请金额、纳税合规记录及申报频率,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三类。中风险和高风险申请须接受BIR全国审计计划下的审计或其他核查程序。

如局长认定退税不适当,须在90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拒绝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包括申请存在的瑕疵。

纳税人自收到全部或部分拒绝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提出复议申请。局长须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决定。未在15天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该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如复议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局长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纳税人可自收到拒绝通知之日起、或90天决定申请期限届满后、或15天决定复议申请期限届满后30天内,向Court of Tax Appeals提起上诉。

常见问题

菲律宾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吗? 可以。出口销售适用零增值税税率,与这些零税率销售相关的采购进项税,可依据《增值税综合条例》及Republic Act No. 12066引入的修订,作为税收抵免或申请退税。

BIR处理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根据Republic Act No. 12066,局长应自提交发票及其他支持文件的核证副本之日起90天内,批准可抵扣进项税的退税。

如果BIR拒绝退税会怎样? 纳税人自收到拒绝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提出复议申请。如复议被拒绝或未获处理,纳税人可在30天内向Court of Tax Appeals提起上诉。

实务要点

  • 出口销售适用零税率而非免税——相关采购的进项增值税可以退还或抵免。
  • 应备妥发票及其他支持文件的核证副本,因为90天期限自提交这些文件之日起算。
  • 部分零税率交易(如向出口导向型企业的销售)须事先获得BIR批准,方可有效适用零税率。
  • 收到拒绝通知后须在15天内通过复议申请予以回应,不利裁决可在30天内上诉至Court of Tax Appeals。
  • 退税申请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因此完整的文件资料有助于降低审计风险。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源自以下主要来源。本所资料库中存有PDF版本的,已在下方全文嵌入;其余仅列明文件标题。

RR No. 16-2005 — Prescribes the Consolidated Value-Added Tax Regulations of 2005 superseding RR No. 14-2005 (Published in Manila Times on Oct. 21, 2005) Digest | Full Text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 REPUBLIC ACT NO. 12066 - AN ACT AMENDING SECTIONS 27, 28, 32, 34, 57, 106, 108, 109, 112, 135, 237-A, 269,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300, 301, 308, 309, 310, AND 311, AND ADDING NEW SECTIONS 135-A, 295-A, 296-A, AND 297-A OF THE 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97, AS AMENDED, AND FOR OTHER PURPOSES

  • IRR of REPUBLIC ACT NO. 11203 - THE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REPUBLIC ACT NO. 11203, "AN ACT LIBERALIZING THE IMPORTATION, EXPORTATION AND TRADING OF RICE, LIFTING FOR THE PURPOSE THE QUANTITATIVE IMPORT RESTRICTION ON RICE,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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