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立分支机构注册指南
外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立分支机构须向SEC申请营业许可、委任驻菲代理人,并通过授权代理银行向BSP登记汇入资本,方可汇回资本与利润。
A foreign corporation that wants to do business in the Philippines through a branch office must register with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and obtain a license to transact business in the country. Registration is not automatic: the foreign corporation must submit the required documents, appoint a resident agent, and establish a Philippine office. Once licensed, the branch can operate, but its inward capital must also be registered with the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BSP) through an authorized agent bank if the investor wants to later repatriate capital and remit earnings using banking-system foreign exchange.
分支机构是什么,与子公司有何区别
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自身的延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母公司仍须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相比之下,子公司是依据 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of the Philippines (Republic Act No. 11232) 设立的独立菲律宾公司,并受其自身公司章程约束。
根据 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第18条,依该法设立的私人公司自SEC签发公司注册证书之日起取得公司存续与法人人格。该规则适用于本国公司。分支机构不获得公司注册证书,而是获得在菲律宾营业的许可。
外国公司的SEC注册路径
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规范本国公司。在菲律宾营业的外国公司适用该法关于外国公司的规定以及SEC的实施细则。实务路径如下:
- 取得公司文件。 母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同等设立文件)与内部细则,以及授权设立菲律宾分支机构并委任驻菲代理人的董事会决议,须在母国办理公证认证或加注apostille,并在需要时办理领事认证。
- 委任驻菲代理人。 外国公司须在菲律宾维持一名驻菲代理人,该代理人须为菲律宾居民,并代表公司接收法律文书送达。
- 向SEC提交申请。 营业许可申请须连同经认证的公司文件、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所需汇入资本的证明一并提交SEC。
- 设立菲律宾办公场所。 分支机构须在菲律宾设有主营业场所,符合 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第13(c)条的要求,即主营业场所所在地须位于菲律宾境内。
- 取得许可。 SEC确认各项要求均已满足后,即签发营业许可,分支机构即可开始运营。
资本要求与BSP对汇入投资的登记
分支机构须汇入资本。具体金额取决于业务性质及适用的特别法;某些活动保留给菲律宾公民,或受 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 与 Anti-Dummy Law 规定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第7条对这两部法律均有援引。
若外国母公司希望日后能够使用从银行体系购汇的外汇汇回资本并汇出利润,则汇入投资应向BSP登记。根据BSP的 Manual of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经 BSP Circular No. 1192 (Series of 2024) 修订),Bangko Sentral Registration Document (BSRD) 是投资已获BSP登记的证明文件。外汇管理手册术语表将BSRD定义为证明外国投资与贷款已获登记的文件,并规定该登记使交易方能够以菲律宾比索向授权代理银行(AAB)或AAB外汇公司获取外汇资源或购汇,用于偿付或结算相关交易。
外汇管理手册就通过AAB向BSP登记的汇入投资作出规定,适用附录10.B的指引。根据该指引,登记须由非居民投资者或经正式授权代表提交附录10.C项下的支持文件(资金证明与投资完成证明),连同填写完整的 Authority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表格,随后由办理登记的AAB向BSP报告该投资。已登记投资的交易须在实际结算日或符合附录10.C之日,或实际汇出日(视情况而定)起两(2)个银行工作日内报告。
资本汇回与利润汇出
投资完成登记后,AAB及AAB外汇公司可无须BSP事先批准,向非居民投资者或授权代表(无论其为居民或非居民)出售外汇,金额相当于BSP已登记汇入投资的比索出售或撤资所得及相关收益,但须提交外汇管理手册附录1.4所列支持文件。若外汇出售、资本汇回或利润汇出由非办理登记的AAB办理,则办理登记的AAB须出具 Letter Advice,授权办理售汇或汇出的AAB使用BSP Reference Number 所涵盖的未偿投资。每份 Letter Advice 自签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一(1)个月内有效。
常见问题
外国公司是否需要在菲律宾委任驻菲代理人? 需要。获准在菲律宾营业的外国公司须在菲律宾维持一名驻菲代理人,以代表公司接收法律通知与法律文书送达。
分支机构是否为独立于母公司的公司? 不是。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延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母公司仍须对分支机构的债务负责。
为何要向BSP登记分支机构的资本? 登记使投资者能够向授权代理银行购汇,以汇回资本并汇出利润。未办理登记,则可能无法通过银行体系获取用于上述目的的外汇。
实务要点
- 分支机构须先向SEC注册并取得营业许可,方可在菲律宾运营。
- 母公司的公司文件须经公证认证或加注apostille,并随申请一并提交。
- 须委任驻菲代理人以接收法律文书送达。
- 应通过授权代理银行向BSP登记汇入投资,以保留汇回资本与汇出利润的权利。
- 须在外汇管理手册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已登记投资的交易,一般为自结算或汇出之日起两(2)个银行工作日内。
Primary sources
上述规则源自以下主要资料。本所资料库如存有该文件的PDF版本,已在下方全文嵌入;其余仅列明文件标题。
Amendments to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s covering foreign investments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 REPUBLIC ACT NO. 11232 - AN ACT PROVIDING FOR THE 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OF THE 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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