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外资公司最低资本要求:法律实际规定解析
菲律宾一般不对外资公司设定统一的最低资本,实际约束来自《外国投资法》与《外国投资负面清单》,本文梳理相关规则与注册要点。
菲律宾一般不对外资公司设定单一、固定的最低资本。根据**《修订公司法》(Republic Act No. 11232)第12条**,股份公司"无须拥有最低资本股,除非特别法另有明确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而言,真正的约束来自另外两个来源:经 Republic Act No. 11647 修订的《1991年外国投资法》,该法对某些国内市场企业设定了最低实缴股本要求;以及**《外国投资负面清单》**,该清单限制了外资在受限制活动中的持股比例。涉及银行、保险及类似受监管行业的特别法可能设定各自的资本要求。
《修订公司法》是否设定了最低资本?
没有。《修订公司法》第12条明确规定:除非特别法另有规定,股份公司无须拥有最低资本股。该条废除了此前一般要求国内公司至少拥有 P5,000 实缴资本的旧规则。
在架构设计时,有两项相关规则值得注意:
- 无面值股份的发行对价不得低于每股五比索(P5.00),且全部对价均视为资本,不得作为股息分配(第6条)。
- 银行、信托、保险及预需公司、公用事业、建筑贷款协会,以及其他获准向公众筹集或获取资金的公司,不得发行无面值股份(第6条)。
实务要点在于:《公司法》本身并非外资公司最低资本数额的来源,适用的特别法或投资规则才是。
外资公司的最低实缴资本是多少?
关键规则见于**经 Republic Act No. 11647 修订的《1991年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与条例》。根据该 IRR,国内市场企业是指完全为国内市场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或出口额低于其产出百分之六十(60%)**的企业。
对于外资持股的国内市场企业,法律一般要求达到最低实缴股本——历史上设定为20万美元。在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时,该数额可降至10万美元:
- 企业涉及先进技术,即 IRR 所定义的先进技术(基于现代科学知识、需要高级专业能力的高新技术或新兴技术);或
- 企业直接雇用至少五十(50)名直接雇员,即由申请投资者或雇主在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过程中雇用并管理监督的人员。
需注意 IRR 对国内市场企业与出口企业所作的区分。出口企业是指出口其产出(对贸易商而言为采购量)百分之六十(60%)或以上的企业。出口企业不受国内市场企业资本门槛的约束。
《外国投资负面清单》如何影响资本与持股
《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如 IRR 所定义,是一份列明外资持股上限为从事该等活动企业股本**百分之四十(40%)**的经济活动清单。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外国投资法》管辖的是不在 FINL 覆盖范围内的国内市场企业中的外资参与。如果某项活动列入负面清单,则适用百分之四十的持股上限,公司架构必须予以体现。根据**《修订公司法》第16条**,如现行法律或《宪法》规定的菲律宾人持股比例未获遵守,SEC 可不予批准公司章程。
对于从事保留给菲律宾公民的活动的公司,其公司章程必须载明限制条款,规定任何股份或权益的转让均不得使菲律宾人持股降至规定比例以下(第14条第十一项)。
外国投资者的注册与外汇步骤
资本结构确定后,注册路径一般如下:
- 向 SEC 核验并预留公司名称(第18条)。
- 向 SEC 提交公司章程与细则,载明授权资本股、认购人及已缴金额(第13条和第14条)。
- 取得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法人存续自此开始(第18条)。
- 在需要时向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登记汇入投资,以便日后资本与收益可汇出。根据 BSP Circular No. 1192,Bangko Sentral Registration Document (BSRD) 是 BSP 投资登记的证明,登记使投资者能够获取外汇资源用于付息与结算。
IRR 将外国投资定义为非菲律宾国民以实际汇入菲律宾并已在 BSP 正式登记的外汇或其他资产之比索等值形式所作的股权投资。
常见问题
菲律宾外资持股公司是否有最低资本要求? 《修订公司法》没有此类要求,除非特别法另有规定,否则无须最低资本股(第12条)。外国投资者的最低实缴资本规则来自《外国投资法》,适用于国内市场企业。
外资国内市场企业的最低实缴资本是多少? 经修订的《外国投资法》一般要求20万美元,如企业涉及先进技术或直接雇用至少五十(50)名直接雇员,则降至10万美元。
外国人能否100%持有一家菲律宾公司? 可以,前提是该活动不在《外国投资负面清单》之列。列入负面清单的活动将外资持股上限限制为股本的百分之四十(40%)。
实务要点
- 《修订公司法》未设定普遍的最低资本股要求;特别法可以设定(第12条)。
- 《外国投资法》为外资持股的国内市场企业设定了最低实缴股本,对涉及先进技术或雇用至少五十名直接雇员者适用较低门槛。
- 国内市场企业的出口额低于产出的60%;出口企业的出口额达到60%或以上,适用不同待遇。
- 列入《外国投资负面清单》的活动将外资持股上限限制为股本的40%。
- 向 BSP 登记汇入投资,以保留汇出资本与汇回收益的权利。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取自以下主要来源。如本所资料库存有该文件的 PDF 版本,则在此全文嵌入;其余仅列明标题。
Amendments to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s covering foreign investments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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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ACT NO. 11232 - AN ACT PROVIDING FOR THE 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OF THE 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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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R OF REPUBLIC ACT NO. 11647 -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REPUBLIC ACT NO. 11647 OR AN ACT PROMOTING FOREIGN INVESTMENTS, AMENDING THEREBY REPUBLIC ACT NO. 7042, OTHERWISE KNOWN AS THE "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 AS AMENDED,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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