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22,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菲律宾物流与仓储业务外资持股规则解析

菲律宾物流与仓储业务的外资持股取决于业务分类:港口属公用事业受60%菲籍持股限制,而普通仓储、货运代理等一般允许外资全资持有。


在菲律宾,物流或仓储业务的外资持股取决于该业务的分类。根据修订后的《公共服务法》(Public Service Act)实施细则,海港被归类为公用事业,须遵守《宪法》规定的菲律宾人持股60%的要求。普通仓储、货运代理和货物装卸不在该清单之列,因此被视为公共服务或受公共利益影响的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相关行政机构不得对未被归类为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施加国籍要求。因此,外国人通常可以拥有物流或仓储企业,前提是该实体依法设立并持有任何所需的授权。

法律如何对物流与仓储进行分类

起点是 Republic Act No. 11659(修订《公共服务法》的法律)实施细则中公用事业的定义。实施细则第10条将该术语限定为为公共使用而运营、管理或控制以下任一事项的公共服务:电力配送;电力输送;石油及石油产品管道输送系统;供水管道配送系统和废水管道系统,包括排污管道系统;海港;以及公用事业车辆。

仓储、卡车运输、货运代理和报关代理不在该清单之列。第10条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被视为公用事业。未被归类为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被视为受公共利益影响的业务。

公共服务的外资持股规则

实施细则第6条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机构不得对其管辖或监督下未被归类为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施加国籍要求。正是这一条款使物流与仓储业务向外资全面持股开放。

有两点限定值得注意。第一,该规则适用于公共服务,而非公用事业。如果某项活动日后被归类为公用事业——通过实施细则所述的重新分类程序,即经 NEDA 审查并向国会提出建议——则将适用菲律宾人持股60%的要求。第二,海港明确属于公用事业,因此为公共使用而运营、管理或控制海港的业务仍须遵守国籍要求。

设立菲律宾实体

外资物流或仓储企业通常依据《修订公司法》(Revised Corporation Code,Republic Act No. 11232)设立为国内公司。主要要求包括:

  • 设立人。 根据第10条,任何个人、合伙、协会或公司——可单独或共同,但不得超过十五(15)名——均可为任何合法目的设立公司。自然人设立人须达到法定年龄,且股份公司的每位设立人须持有或认购至少一股。
  • 公司章程。 第13条要求章程载明公司名称、具体目的、主要办公地址(须位于菲律宾境内)、存续期限、设立人、董事及资本结构。公司有多个目的时,须标明主要目的和次要目的。
  • 股本。 第12条规定,股份公司无须设有最低股本,但特别法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永久存续期限。 根据第11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具有永久存续期限。

如果公司拟从事保留给菲律宾公民的业务,第14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范本包含一项限制:任何股份或权益的转让均不得使菲律宾人持股降至法律规定的比例以下,且该限制须载于所有股票证书上。对于非保留给菲律宾人的活动,则无须此类限制。

授权与海关合规

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任何公共服务未经相关行政机构颁发有效证书或授权,不得在菲律宾运营,以确认其运营及营业授权将促进公共利益。哪个机构拥有管辖权取决于活动性质——实施细则列出的机构包括交通部、菲律宾港务局、海事工业管理局和陆地运输特许经营与监管委员会等。

对于跨境货物运输业务,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Customs Modernization and Tariff Act,Republic Act No. 10863)规范申报与清关。第106条允许申报人为进口商、出口商、经授权的报关员,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事实代理人。第107条规定申报人对货物申报的准确性及关税和税款的缴纳负责,而持牌报关员对准确性负责但不负责缴纳税款。第116条规定,除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货物均可自由进出口,无须进出口许可证、清关或许可——而第117条要求受管制货物须取得必要的清关和许可。

常见问题

外国人能否在菲律宾100%拥有一家仓储企业? 通常可以,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共服务而非公用事业。Republic Act No. 11659 实施细则第6条禁止对未被归类为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施加国籍要求。

海港是否被视为公用事业? 是。实施细则第10条明确将海港列为公用事业,因此为公共使用而运营、管理或控制海港须遵守菲律宾人持股60%的要求。

物流公司是否需要特许经营权或证书? 实施细则第7条要求公共服务在运营前须取得相关行政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或授权。具体机构取决于服务性质。

实务要点

  • 根据 Republic Act No. 11659 实施细则,仓储、卡车运输和货运代理未被列为公用事业,因此通常允许外资全资持有。
  • 海港被明确归类为公用事业,适用菲律宾人持股60%的规则。
  • 实施细则第6条禁止对非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施加国籍要求。
  • 菲律宾公司依据《修订公司法》设立,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无须最低股本。
  • 公共服务在运营前须取得相关行政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或授权。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摘自以下主要来源,均刊载于《官方公报》及国家法规汇编。

  • REPUBLIC ACT NO. 11232 - AN ACT PROVIDING FOR THE 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OF THE PHILIPPINES

  • REPUBLIC ACT NO. 10863 - AN ACT MODERNIZING THE CUSTOMS AND TARIFF ADMINISTRATION

  • IRR of REPUBLIC ACT NO. 11659 -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EPUBLIC ACT NO. 11659 OR AN ACT AMENDING COMMONWEALTH ACT NO. 146, OTHERWISE KNOWN AS THE PUBLIC SERVICE ACT, AS AME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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