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准银行牌照:NBQB的定义与监管框架
菲律宾准银行牌照允许非银行机构向公众借入资金。本文解析准入条件、BSP监管要求,以及机构倒闭时的处置程序。
在菲律宾,准银行牌照(quasi-banking license)是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BSP)授予非银行机构从事准银行职能的授权——主要是通过发行、背书或承兑债务工具向公众借入资金。持有该牌照的机构称为"具有准银行职能的非银行机构",即 NBQB。根据 BSP Circular No. 719,该术语涵盖投资公司和融资公司。由于 NBQB 涉及公众资金,BSP 对其严格监管,若其经营失败或从事不安全业务,可将其置于接管或清算程序之下。
什么是准银行牌照?
准银行牌照是 BSP 授权非银行机构作为 NBQB 运营的许可。该牌照的重要性在于,它使机构纳入 BSP 的监管与检查框架,并适用与银行相同的处置工具——接管与清算。
根据 BSP Circular No. 719,接管与清算指引所涵盖的机构为持有准银行牌照的非银行机构,明确描述为投资公司和融资公司,以及信托实体。
谁需要该牌照,它涵盖什么?
希望通过向公众借款——而非仅从银行或少数投资者融资——来筹集资金的机构,需要准银行授权。该牌照是 NBQB 与普通非银行放贷机构的分界线。
其实际后果是监管层面的:一旦获得牌照,机构的偿付能力、资产质量和管理层即受 BSP 检查,其倒闭将依据 BSP 自身规则处置,而非通过普通公司解散程序。
BSP 何时可将 NBQB 置于接管之下?
接管是指货币委员会(Monetary Board)指定接管人接管机构,并为债权人及股东以信托方式管理和持有其资产的状态。
根据 R.A. No. 7653 第 30 条(BSP Circular No. 719 中予以转载),货币委员会在认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时,可将其置于接管之下:
- 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清偿到期负债——但因银行界金融恐慌引发的非常提款需求所导致的无清偿能力除外;
- 经 Bangko Sentral 认定,其可变现资产不足以清偿负债;
- 无法在不给存款人或债权人造成可能损失的情况下继续经营;或
- 故意违反根据第 37 条已生效的停止令,且涉及构成欺诈或挥霍机构资产的行为或交易。
此外,根据 R.A. No. 8791 第 53 条,若 NBQB 通知 Bangko Sentral 或公开宣布停业,或以任何方式暂停支付其存款负债超过三十(30)日,货币委员会可无需事先听证,径行关闭该机构并将其置于接管之下。
接管人的任命权专属货币委员会。
接管期间会发生什么?
接管人接管后,必须尽快——但不迟于接管之日起九十(90)日——确定该机构可否重整或应予清算。任何允许机构恢复营业的决定均须经货币委员会事先批准。
在实际接管期间,除贷款和应收款的回收外,业务暂停。接管人发布接管公告、封存场所、通知存款银行未经接管人书面批准不得支付提款、盘点资产与记录,并通知员工其雇佣合同中止。接管完成后十五(15)日内,接管人向货币委员会提交报告。
接管人可以是法人,但须指定符合最低资格要求的自然人,且该实体及其代表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期间会发生什么?
清算是指将 NBQB 的全部资产变现以清偿债权人债权,剩余余额分配给股东的程序。该程序为对物诉讼(in rem),因此所有利害关系人——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悉——均受其约束。
若接管人认定机构无法重整,货币委员会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指示接管人进行清算。根据 R.A. No. 7653 第 30 条,接管人依据货币委员会为准银行通过的清算计划,向有管辖权的地区审判法院提交单方(ex parte)清算协助申请。
清算人将资产变现,并依照《民法典》关于债权竞合与优先顺序的规则向债权人分配。自机构被置于接管或清算之时起,其资产视为处于法律保管之下(in custodia legis),免于扣押、征税、查封或执行。
货币委员会的行为可否被质疑?
货币委员会根据第 30 条采取的行为具有终局性和执行力,法院不得限制或撤销,但基于该行为超越管辖权或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以致构成缺乏或超越管辖权而提起的调卷令(certiorari)申请除外。
该申请仅可由代表多数股本的登记股东提出,且须在董事会收到接管令后十(10)日内提起。
常见问题
什么是菲律宾的准银行? 准银行是经 BSP 许可从事准银行职能的非银行机构。根据 BSP Circular No. 719,持有准银行牌照的非银行机构包括投资公司和融资公司。
准银行倒闭时会怎样? 货币委员会可将其置于接管之下。接管人自接管之日起有九十(90)日确定其可否重整或必须清算,但须经货币委员会批准。
法院能否阻止准银行被关闭? 通常不能。货币委员会的行为具有终局性和执行力,仅可由多数股东在收到命令后十(10)日内通过调卷令(certiorari)申请提出质疑。
实务要点
- 准银行牌照允许非银行机构向公众借款;根据 BSP Circular No. 719,受涵盖的 NBQB 为投资公司和融资公司。
- 根据 R.A. No. 7653 第 30 条,接管的理由包括无法清偿到期负债、可变现资产不足、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以及故意违反涉及欺诈或资产挥霍的生效停止令。
- 接管人自接管之日起有九十(90)日确定重整或清算,但须经货币委员会批准。
- 处于接管或清算之下的资产处于法律保管之下(in custodia legis),免于扣押、征税、查封或执行。
- 货币委员会的行为具有终局性和执行力;仅多数股东可在收到命令后十(10)日内提起调卷令(certiorari)申请。
Primary sources
上述规则源自以下文件,全文嵌入此处供参考。
Guidelines on Receivership and Liquidation Proceedings of Non-Banks with Quasi-Banking Functions (NBQBs) and Trust Entities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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