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19,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外国人在菲律宾工作签证:分步指南

外国人在菲律宾合法工作需要工作许可与预安排就业签证,本文分步说明雇主与雇员须完成的申请流程与证明要求。


外国公民若希望在菲律宾工作,通常需要两项要件:授权其工作的就业许可(employment permit),以及允许其入境和居留的签证。根据《实施劳动法典的综合规则》(Omnibus Rules Implementing the Labor Code),就业许可是由劳工与就业部部长(Secretary of Labor and Employment)向非居民外国人签发的在菲律宾工作的授权,或向在菲律宾经营业务的雇主签发的雇用该外国人的授权。另外,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Philippine Immigration Act of 1940)允许以**预安排就业(prearranged employment)**为目的入境的外国人作为非配额移民(nonquota immigrant)获准入境,但前提是雇主的申请已获批准且签证已获授权。

谁属于非居民外国工人

《综合规则》将**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定义为:已在菲律宾境内、或寻求入境菲律宾,以在任何公营或私营企业获得就业的任何外国人。若该外国公民已在菲律宾境内,则适用就业许可途径。若该外国公民仍在境外,则雇主须先取得签证授权,该外国人方可向菲律宾领事馆提出申请。

第一步:雇主提交预安排就业申请

根据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第20条,对于以预安排就业为目的入境的外国人,领事官员在收到授权之前不得签发非配额移民签证。该授权仅在向移民局局长(Commissioner of Immigration)提交申请后方可作出。

该申请须证明两点:在菲律宾无法找到愿意且有能力从事该移民拟担任的劳动或服务的人员,以及该移民的入境将有利于公共利益。

该申请由预期雇主或其代表宣誓作出,并须载明:

  • 所需劳动或服务的性质;
  • 预计聘用期限;
  • 工资及其他报酬;
  • 无法在菲律宾聘用人员的理由;以及
  • 为何入境有利于公共利益。

任何关于该移民服务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之经核证副本须随申请一并提交,且委员会(Board of Commissioners)可要求对任何主张提供佐证。

第二步:委员会批准申请

若委员会认定该申请符合要求,且事实使申请人有权获得授权,则批准该申请。随后,移民局局长通知申请人,并迅速将授权转交至该移民将申请签证的领事馆。

随之产生一项关键利益:此类移民在获得签证并申请入境时,不受针对以承诺或提供就业为由来从事非技术性体力劳动的外国人的入境排除限制。

第三步:领事官员签发签证

在取得授权后,该外国公民向菲律宾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根据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第15条,移民须出示未过期护照或类似旅行证件,以及由领事官员签发的有效移民签证。申请的形式与方式以及签证的有效期,由相关法规规定。

请注意,根据第17条,若领事官员知悉或有理由相信该移民根据移民法属于不准入境者(inadmissible),则不得签发移民签证。

第四步:入境与文件要求

抵达时,该外国人由移民官员进行审查。根据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第6条,移民检查官有权准许任何符合移民法适用规定的外国人入境、主持宣誓,并就任何外国人进入或居留菲律宾的权利收集证据。

若某外国人并非明显且毫无疑问地有权入境,可将其扣留,由**特别调查委员会(board of special inquiry)**进行审查,其决定为最终决定,除非经委员会上诉予以推翻。

第五步:劳工与就业部签发的就业许可

签证管辖入境与居留;就业许可管辖实际工作。根据《综合规则》,就业许可由劳工与就业部部长签发,或向在菲律宾工作的非居民外国人签发,或向在菲律宾经营业务并雇用该外国人的雇主签发。同一规则设想了**见习人员(understudy)**制度——即由本地雇主指定的合格菲律宾公民,由获准在经批准的见习培训计划下工作的外国人进行培训。

常见问题

外国人没有菲律宾雇主的工作邀请,能否在菲律宾工作? 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下的预安排就业途径以预期雇主提交申请为核心。雇主须证明在菲律宾无人愿意且有能力从事该工作。

雇主雇用外国公民需要证明什么? 两点:在菲律宾无法找到愿意且有能力从事该工作的人员,以及准许该外国公民入境将有利于公共利益。

若外国公民在机场并非明显可准许入境,会怎样? 该外国人可被扣留,由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该外国人可就驱逐出境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并有权由律师或法律顾问代理,且可查阅案卷记录。

实务要点

  • 外国公民在菲律宾合法工作需要入境文件(签证)与就业许可两项。
  • 雇主通过向移民局局长提交预安排就业申请来推动该流程。
  • 该申请须证明在菲律宾无法找到愿意且有能力的合适人员,以及有利于公共利益。
  • 在移民局局长转交授权之前,领事官员不得签发签证。
  • 准备好经核证的服务合同——该合同须随申请一并提交。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取自以下主要来源,其公布于《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及国家法规汇编。

  • Commonwealth Act No. 613, August 26, 1940

  • OMNIBUS RULES IMPLEMENTING THE LABOR CODE - OMNIBUS RULES IMPLEMENTING THE LABOR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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