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菲律宾伙伴设立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规则
本文解析外国投资者与菲律宾伙伴设立合资企业的架构安排,涵盖60-40持股规则、董事会控制权及SEC注册合规要点。
与菲律宾伙伴设立合资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其中至少一方须为菲律宾国民——将其财产、资金、努力、技能或知识相结合,以开展单一营利性商业事业,并在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注册为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商业安排。对大多数外国投资者而言,实际问题在于控制权:菲律宾法律允许其持有多少股权以及多少个董事会席位。答案取决于该业务是否属于《外国投资负面清单》的范围之内。
菲律宾规则下何种安排构成合资企业
Republic Act No. 11647的实施细则将合资企业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其中一方须为菲律宾国民,将其财产、资金、努力、技能或知识相结合,以开展单一营利性商业事业,并依法在SEC注册为公司或合伙企业。
该定义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确认该载体为菲律宾国内公司或合伙企业,而非外国分支机构。第二,它确认菲律宾合作方必须是真正的菲律宾国民——而非名义股东或借名股东。
60-40持股规则及菲律宾国民的认定
根据同一实施细则,菲律宾国民包括依菲律宾法律组建、且其已发行在外并享有表决权的股本中至少百分之六十(60%)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的公司。当一家公司及其非菲律宾股东持有一家SEC注册企业的股份时,每一公司至少60%的有表决权股份须为菲律宾人所有,且每一公司董事会中至少60%的成员须为菲律宾公民,该公司方可被认定为菲律宾国民。
有两点常被忽视。合规性以已发行在外股本为衡量标准,无论是否已足额缴付,且仅计算一般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此外,仅有法定所有权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具备完整受益所有权及相应的表决权,凡表决权已被让与或转让给外国人的股份,不得计为菲律宾公民或国民持有。
外国投资负面清单
实施细则将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描述为一份经济活动领域清单,所列领域的外国持股比例上限为企业股权资本的百分之四十(40%)。
若拟从事的业务属于负面清单所列领域,则与菲律宾伙伴搭建60-40架构不仅是可取之举——更是上限。若业务不在清单之内,外国股权可超过40%,合资企业便成为商业选择而非法律强制要求。相关限制见于《修订公司法》:从事保留给菲律宾公民的任何业务或活动的公司,其公司章程必须载有禁止转让条款,规定凡会致使菲律宾人持股比例降至规定百分比以下的股份或权益转让,不得记载于公司账簿,且该限制须在所有已发行股票证书上注明。
控制权架构:股份、董事会与高管
菲律宾公司的控制权通过董事会行使。根据**《修订公司法》第22条**,董事会或受托人行使公司权力、开展一切业务并控制公司全部财产,董事从公司账簿登记的股东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一(1)年。
该法提供了两项架构工具:
- 股份分类。 根据第6条,股份的分类、其权利、特权或限制以及所载明的票面价值,均须在公司章程中注明。股份可分为不同类别或系列,除被分类并发行"优先股"或"可赎回股"者外,任何股份不得被剥夺表决权——但须始终存在一个拥有完整表决权的股份类别或系列。优先股仅可在载明票面价值的情况下发行,并可在股息分配及清算时公司资产分配中享有优先权。
- 董事会构成。 由于董事从登记股东中选举产生,少数外国投资者的董事会席位取决于其所持股份以及法律允许的任何表决安排。实施细则还认可重要合作方,即持有足够股份从而有权获得至少一个董事会席位的个人或企业,或合伙企业中的任何合伙人。
无表决权股份并非毫无权利。根据第6条,无表决权股份持有人仍可就以下事项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的修改、章程细则的通过和修改、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债券债务的发生或增加、授权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合并或整合、将公司资金投资于另一公司或业务,以及解散。
注册与合规步骤
《修订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路径。根据第18条,拟设立公司的人或团体向SEC提交拟用公司名称以供核验;若该名称具有可区分性、不受法律保护且不违反法律,则保留给发起人,发起人随后提交其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若SEC认定文件完全合规,即签发公司注册证书,公司自SEC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其公司存续和法人人格。
公司章程须载明第13条所列事项,包括具体宗旨、主要办公地址(须位于菲律宾境内)、发起人及初始董事或受托人的姓名、国籍和居住地址,以及(对于股份公司)授权股本、股份数量、票面价值,以及原始认购人的姓名、国籍和居住地址及其各自认购和缴付的金额。
SEC可基于第16条所述理由不批准公司章程或其修改,这些理由包括:宗旨明显违宪、违法、违背道德或违反政府规章制度;关于认购或缴付资本的虚假证明;以及未能遵守现行法律或宪法规定的菲律宾人持股比例要求。
常见问题
外国投资者能否持有菲律宾合资企业超过40%的股份? 可以,前提是该业务不在《外国投资负面清单》之列。40%的上限适用于FINL所列的经济活动领域。
外国投资者可委派多少名董事? 董事由股东从登记股东中选举产生。外国投资者可获得的席位数取决于其持股比例及法律允许的表决安排,并须遵守公司须被认定为菲律宾国民时所适用的菲律宾人持股及董事会要求。
合资企业必须是公司吗? 不是。实施细则认可依法在SEC注册为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合资企业。该选择会影响责任承担、控制权以及所有权的记录方式。
实务要点
- 合资企业须至少有一方为菲律宾国民,并在SEC注册为公司或合伙企业。
- 60-40规则适用于FINL将外国持股上限设为40%的情形;不在清单之列者,外国股权可更高。
- 菲律宾人持股以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本为衡量标准,且必须是真实的受益所有权——而非仅有法定所有权。
- 控制权通过董事会行使,因此股份分类和认购条款应在公司章程中审慎拟定。
- SEC可对未达到规定菲律宾人持股比例的公司章程不予批准,故在提交申请前应核实适用的持股规则。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取自以下主要来源,均刊载于Official Gazette及国家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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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ACT NO. 11232 - AN ACT PROVIDING FOR THE 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OF THE 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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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ACT NO. 386 - AN ACT TO ORDAIN AND INSTITUTE THE CIVIL CODE OF THE 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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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R OF REPUBLIC ACT NO. 11647 -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REPUBLIC ACT NO. 11647 OR AN ACT PROMOTING FOREIGN INVESTMENTS, AMENDING THEREBY REPUBLIC ACT NO. 7042, OTHERWISE KNOWN AS THE "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 AS AMENDED,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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