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10,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菲律宾反挂名法合规:外资关联企业须知

菲律宾反挂名法合规要求菲律宾人持有真实受益所有权与投票控制权。本文解析《外国投资法》下的合规规则与实务要点。


菲律宾的《反挂名法》并非单一成文法,而是通过《公共土地法》《反挂名法》及《国内税收法》等多部法律共同实施的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在实务中,合规意味着:凡菲律宾法律将某项活动或资产保留给菲律宾人的领域,必须由菲律宾人持有真实的受益所有权和投票控制权——而非仅仅持有法定所有权。根据经修订的《外国投资法》,公司只有在至少60%的有表决权流通股本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并持有时,方可被认定为菲律宾国民。如果外国人秘密控制该菲律宾股权,该安排即构成挂名安排,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谁构成菲律宾国民

经Republic Act No. 11647修订的《外国投资法》将菲律宾国民定义为包括:

  • 菲律宾公民;
  • 由菲律宾公民全资拥有的国内合伙企业或社团;
  • 依菲律宾法律组建、且至少60%的有表决权流通股本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并持有的公司;
  • 依《修订公司法》在菲律宾登记营业、且100%的有表决权流通股本由菲律宾人全资拥有的外国公司;或
  • 养老金或退休福利基金的受托人,且该受托人为菲律宾国民,基金至少60%的利益归属于菲律宾国民。

当某公司及其非菲律宾籍股东共同持有在SEC注册的企业的股份时,每一公司至少60%的有表决权股份须为菲律宾人所有,且每一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至少60%须为菲律宾公民。此处适用控制权标准。

受益所有权规则

这是反挂名合规的核心。股份要被认定为菲律宾人持有,仅有法定所有权是不够的。法律要求对该股份拥有完整的受益所有权,并附带相应的投票权。

投票权已被让与或转让给外国人的股份,不能被视为由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国民持有。不符合上述资格的个人或实体,均被视为非菲律宾国民。

通俗而言:菲律宾挂名人虽签署文件,但听命于外国人,或已通过合同放弃投票权的,不能使公司具有菲律宾属性。该安排还可能使双方均面临《反挂名法》下的刑事追诉。

外资关联企业的合规步骤

为菲律宾投资项目进行架构设计或合规审计的有序路径:

  1. 确定适用的所有权规则。 判断该活动是允许外资全资拥有,还是受《外国投资负面清单》限制。负面清单涵盖的经济活动领域,其外资持股上限为所涉企业股权资本的40%。
  2. 梳理实际所有权与控制权。 确认至少60%的有表决权股份确实由具有受益所有权的菲律宾公民持有,而非仅为名义登记。
  3. 核查董事会构成。 在适用双层所有权规则的情况下,每一公司至少60%的董事须为菲律宾公民。
  4. 审查附属协议。 任何将投票权、利润保证或控制权让与外国方的协议,均会削弱公司的菲律宾属性。
  5. 妥善记录投资。 外国投资是非菲律宾国民以外汇或其比索等值进行的股权投资,须实际汇入菲律宾并依法向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登记。
  6. 申报并保存准确记录。 所要求的菲律宾人持股比例以流通股本为衡量基准,无论是否已缴足,且仅计算通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何种行为构成“在菲律宾开展业务”

外国实体有时以为不办理登记即可规避合规义务。法律对开展业务的定义十分宽泛:招揽订单、签订服务合同、设立办事处(包括联络处或分支机构)、委任受外国公司完全控制的代表或经销商、参与任何国内企业的管理、监督或控制,以及任何暗示商业交易具有连续性的行为。

某些行为不被视为开展业务,包括:仅作为股东对依法注册的国内公司进行投资、设一名名义董事或高管代表其利益,以及委任以自身名义和账户进行交易的代表或经销商。然而,这些豁免情形并不授权在法律将所有权保留给菲律宾人的领域作出挂名安排。

执法与处罚

反挂名违法行为依《公共土地法》《反挂名法》及《国内税收法》予以追诉。包括Nation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和Anti-Dummy Board在内的政府机构,被指示对因被禁止的土地占用和经营而产生的违法行为,调查并追诉外国人及其菲律宾挂名人。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财产没收以及许可证或产权证书的吊销。

常见问题

60-40比例的公司是否自动符合《反挂名法》? 不是。60-40比例仅是起点。如果菲律宾方持有的60%仅为挂名持股,而外国人保留受益所有权或投票控制权,该公司不构成菲律宾国民。

外国人能否担任菲律宾公司的董事? 可以,但在法律要求适用双层标准的情况下,每一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至少60%须为菲律宾公民。

如果菲律宾股权属于挂名安排,会有什么后果? 各方可能依《反挂名法》及相关法律被追诉,公司可能丧失保留给菲律宾国民的各项特权。

实务要点

  • 反挂名合规的关键在于受益所有权与投票控制权,而非纸面文件。
  • 菲律宾国民公司需要至少60%的有表决权股份确实由菲律宾人持有。
  • 投票权已转让或让与外国人的股份,不计入菲律宾人持股。
  • 在假定某项活动对外资开放之前,先核查《外国投资负面清单》。
  • 向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登记外国投资,并保持所有权记录的准确性。

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规则来源于以下主要法律依据,均刊载于Official Gazette及国家法规汇编。

  • IRR OF REPUBLIC ACT NO. 11647 -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REPUBLIC ACT NO. 11647 OR AN ACT PROMOTING FOREIGN INVESTMENTS, AMENDING THEREBY REPUBLIC ACT NO. 7042, OTHERWISE KNOWN AS THE "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 AS AMENDED, AND FOR OTHER PURPOSES

  • EXECUTIVE ORDER NO. 87 - PRESCRIB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CCUPANCY AND USE OF FARM LOTS AND THE ACQUISITION OF TITLES, OUTSIDE THE PURVIEW OF AND SUBSEQUENT TO THE PROMULGATION OF EXECUTIVE ORDER NO. 180, SERIES OF 1956, WITHIN THE MOUNT DATA NATIONAL PARK RESERVATION AND CENTRAL CORDILLERA FOREST RESERVE, BOTH IN THE MOUNTAIN PROVINCES, DIRECTING THE EVICTION OF THE ALIEN AND NON-NATIVE FARMERS WITHIN THESE TWO RESERVATIONS AND PROSECUTION OF FILIPINO DUMMIES TOGETHER WITH THEIR ALIEN EXPLOITERS FOR VIOLATION OF THE PUBLIC LAND, ANTI-DUMMY AND INTERNAL REVENUE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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