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15,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外国人能否在菲律宾全资拥有数据中心?《公共服务法》给出答案

可以——菲律宾法律一般允许外资全资拥有数据中心,因为数据中心不属于《公共服务法》下的公用事业,不受40%外资持股上限约束。


可以。外国人通常可以全资或几乎全资拥有菲律宾的数据中心业务。原因在于,数据中心不属于菲律宾法律归类为公用事业(public utilities)的行业,而现行法律已禁止监管机构对不属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施加国籍要求。根据 Republic Act No. 11659 实施细则(IRR)第6条,相关行政机构"不得对其管辖或监督下未被归类为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施加国籍要求"。

为什么《公共服务法》对数据中心至关重要

经 R.A. No. 11659 修订的《公共服务法》在两类受监管业务之间划出了明确界限: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与公用事业(public utilities)。

只有公用事业才受制于从1987年《宪法》延续下来的40%外资持股上限。凡属于该法调整范围的其他业务均属公共服务,对于这些业务,监管机构不得施加国籍要求。

该法还明确,公用事业清单是封闭式的。IRR第10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任何其他人视为公用事业。"

公用事业的排他性清单

IRR第10条列举了为公众使用而运营、管理或控制、因而属于公用事业的行业:

  • 电力配送
  • 电力输送
  • 石油及石油产品管道输送系统
  • 供水管道配送系统及废水管道系统,包括排污管道系统
  • 海港
  • 公用事业车辆

数据中心不在该清单之列。现代形式的电信——即被动式及增值型电信——同样不在其列。IRR第2(z)条对电信的定义明确排除"被动式电信塔基础设施及其组件,例如但不限于杆塔、光纤管道、暗光纤电缆,以及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DICT) 所定义的被动式电信塔基础设施,以及 R.A. No. 7925 第3(h)条所定义的增值服务"。

由于数据中心不属于公用事业,40%的外资持股限制在分类上并不适用于数据中心。

外资全资数据中心仍需满足的条件

不受国籍要求约束并不意味着该业务不受监管。IRR第7条规定:"任何公共服务不得在未取得相关行政机构有效证书或授权的情况下在菲律宾运营。"DICT 在 IRR第3条中被列为行政机构之一。

IRR第8(a)条增加了一项重要的公司层面要求:任何授权运营、管理或控制公共服务的证书,"只能颁发给依据菲律宾法律设立和组建的公司、合伙企业、社团或股份公司"。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通常需设立一家菲律宾注册实体来持有运营业务。

《外国投资法》层面的规定

经 R.A. No. 11647 修订的《外国投资法》规范国内市场主体中的外资持股。外国投资负面清单在 R.A. No. 11647 实施细则第1(t)条中被定义为"外资持股限于从事该等经济活动的企业股权资本最高百分之四十(40%)的经济活动领域清单"。

数据中心不在该清单之上。但同一实施细则指出了战略性行业,其第1(qq)条的定义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尤其是在投资方为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国有企业,或投资位于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地理区域时。这是一项狭窄的例外,而非对外资持股的普遍禁止。

数据中心日后会被重新归类为公用事业吗?

有可能,但不会自动发生。IRR第11条允许总统根据 NEDA 的建议,向国会建议将某一公共服务归类为公用事业,判断标准包括:该服务是否属于自然垄断、是否为维持公众生活与就业所必需、以及服务提供者是否有义务应公众需求提供服务。

IRR第12条规定了审查程序,包括 NEDA 在收到完整文件后有90个日历日的反馈期。任何重新归类都需要立法行动,因此现有及潜在投资者不会面临分类的突然行政变更。

常见问题

外国人能否100%拥有菲律宾的数据中心? 通常可以。数据中心不在 R.A. No. 11659 实施细则第10条的公用事业排他性清单上,且同一实施细则第6条禁止对不属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施加国籍要求。

数据中心在菲律宾属于公用事业吗? 不属于。第10条仅将电力配送与输送、石油及石油产品管道输送、供水与废水管道系统、海港以及公用事业车辆列为公用事业。

数据中心需要国会授予特许经营权吗? 在法律未要求的情况下,无需立法特许经营权。IRR第10条规定,该法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法律无此要求时仍要求取得立法特许经营权"。根据第7条,实际要求是取得相关行政机构(如 DICT)颁发的证书或授权。

实务要点

  • 根据 R.A. No. 11659 实施细则第10条,数据中心不属于公用事业,因此40%的外资持股上限不适用。
  • 同一实施细则第6条禁止监管机构对不属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施加国籍要求。
  • 根据实施细则第8(a)条,仍需由一家菲律宾注册实体持有运营所需的证书或授权。
  • 外国国有企业在网络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或在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区域的投资,可能依据《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被认定为战略性行业。
  • 重新归类为公用事业并非自动发生;需要 NEDA 审查及国会行动。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源自以下主要文件,均刊载于《官方公报》及国家法规汇编。

  • IRR OF REPUBLIC ACT NO. 11659 -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EPUBLIC ACT NO. 11659 OR AN ACT AMENDING COMMONWEALTH ACT NO. 146, OTHERWISE KNOWN AS THE PUBLIC SERVICE ACT, AS AMENDED

  • IRR OF REPUBLIC ACT NO. 11647 -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REPUBLIC ACT NO. 11647 OR AN ACT PROMOTING FOREIGN INVESTMENTS, AMENDING THEREBY REPUBLIC ACT NO. 7042, OTHERWISE KNOWN AS THE "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 AS AMENDED, AND FOR OTHER PURPOSES

  • REPUBLIC ACT NO. 3671 - AN ACT AMENDING CERTAIN SECTIONS OF THE CHARTER OF THE CITY OF ILOILO BY CREATING A DEPARTMENT OF PUBLIC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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