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15,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菲律宾公共服务法与外资持股:RA 11659带来的变化

RA 11659修订公共服务法,将“公用事业”限定为六类行业,其余公共服务不再受60%菲律宾人持股限制,外资准入显著放宽。


《公共服务法》经 Republic Act No. 11659 修订后,将“公用事业”(public utility)的定义收窄为一份固定行业清单。仅公用事业仍受宪法规定的菲律宾人持股60%要求的约束。其他所有公共服务现被视为“受公共利益影响的业务”,相关 Administrative Agency 不得对其施加国籍要求。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现可持有非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企业超过40%的股权,但须满足证书要求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

经修订的《公共服务法》下,何为公用事业?

根据 R.A. No. 11659 实施细则(IRR)第10条,公用事业是指为公共用途而运营、管理或控制下列任一领域的公共服务:

  • 电力配送;
  • 电力输送;
  • 石油及石油产品管道输送系统;
  • 供水管道配送系统及废水管道系统,包括排污管道系统;
  • 海港;及
  • 公用事业车辆(Public Utility Vehicles)。

凡完全为公共用途而运营、管理或控制上述领域的特许经营商、合资企业及类似实体,亦属公用事业。同条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被视为公用事业。

外资持股方面有何变化?

修订前,“公共服务”一词范围较广,菲律宾人持股60%的规则实际上涵盖更多活动。R.A. No. 11659 将该领域重新划分为两个层级:

  1. 公用事业——上述六类行业,仍受宪法国籍要求约束。
  2. 非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现被视为受公共利益影响的业务。

IRR第6条明确规定:相关 Administrative Agency 不得对其管辖或监督下未被归类为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施加国籍要求。这是本次修订的核心。电信、国内航运、铁路、收费公路及航空等行业,只要不属于上述六类公用事业,即不再自动受菲律宾人持股60%上限的约束。

菲律宾人持股60%的规则仍适用于公用事业

对于公用事业,国籍要求依然存在。IRR第17(e)条规定,公共服务企业未经相关 Administrative Agency 事先批准,不得向任何外国人出售、让渡或转让其股本股份,若该行为将导致菲律宾国民在公用事业运营中的持股降至股本60%以下,即属违法。

同款规定,该等出售或转让无效且不产生任何效力,并构成吊销证书的充分理由。因此,外国投资者不得超出宪法限制取得公用事业的控制权。

现由谁监管公共服务?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已不再作为中央监管机构存在。根据 IRR第3条,Commonwealth Act No. 146(经修订)中所有对 Commission 的引用,现均指其权力与职责已移交的 Administrative Agencies。这些机构包括 Civil Aeronautics Board、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of the Philippines、Department of Energy、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DICT、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LTFRB、LTO、Local Water Utilities Administration、Maritime Industry Authority、Metropolitan Waterworks and Sewerage System、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ational Water Resources Board、Philippine National Railways、Philippine Ports Authority 及 Toll Regulatory Board。

IRR第5条规定,所有公共服务,包括被归类为公用事业者,继续由相关 Administrative Agency 依据现行法律进行监管与监督。

公共服务日后可否被重新归类为公用事业?

可以。IRR第11条允许总统根据 NEDA 的建议,向国会建议将某一公共服务归类为公用事业。相关标准包括:该实体是否通过管网定期供应和配送具有公共影响的商品或服务;该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自然垄断;是否为维持公众生活与就业所必需;以及提供者是否有义务按需提供充足服务。

第12条规定了审查程序。相关 Administrative Agency 向 NEDA 提交书面请求及证明文件,包括实体及其股东过去三年的概况、General Information Sheets 与经审计财务报表、绩效审计评级,以及不超过两年的市场研究报告。NEDA 在十个日历日内就文件完整性提供反馈,在收到完整文件后九十日历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总统办公室提交其结论与建议。

常见问题

电信业现在是否开放100%外资持股?

电信业不属于 IRR第10条所列六类公用事业。但电信业的外资持股仍受其他法律约束,包括《公共电信政策法》及宪法关于公用事业运营的规定。IRR对电信的定义不包括被动式电信塔基础设施及增值服务。

公共服务与公用事业有何区别?

公用事业是公共服务的一种特定类型,即为公共用途而运营、管理或控制 IRR第10条所列六类行业之一。根据第14条,其他所有公共服务均被视为受公共利益影响的业务。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因为菲律宾人持股60%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用事业。

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经营公共服务是否需要证书?

需要。IRR第7条规定,任何公共服务未经相关 Administrative Agency 颁发有效证书或授权,不得在菲律宾运营。第15条规定,未事先取得该等证书而从事任何公共服务业务均属违法,但立法特许明确豁免的被特许人及明确豁免于该机构管辖范围的事项除外。

实务要点

  • “公用事业”一词现仅限于六类行业:电力配送与输送、石油及石油产品管道输送、供水与废水管道配送(含排污)、海港及公用事业车辆。
  • 上述六类以外的公共服务,不再受相关 Administrative Agency 施加的国籍要求约束。
  • 菲律宾人持股60%的要求仍适用于公用事业,任何向外国人转让股份而违反该限制的行为均属无效。
  • 公共服务仍可通过 NEDA 审查及向国会提出建议而被重新归类为公用事业。
  • 所有公共服务在运营前均须取得相关 Administrative Agency 的证书或授权。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源自以下主要来源,均刊载于 Official Gazette 及国家法规汇编。

  • IRR of REPUBLIC ACT NO. 11659 -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EPUBLIC ACT NO. 11659 OR AN ACT AMENDING COMMONWEALTH ACT NO. 146, OTHERWISE KNOWN AS THE PUBLIC SERVICE ACT, AS AMENDED

  • REPUBLIC ACT NO. 3671 - AN ACT AMENDING CERTAIN SECTIONS OF THE CHARTER OF THE CITY OF ILOILO BY CREATING A DEPARTMENT OF PUBLIC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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