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14,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外国品牌以特许经营进入菲律宾:操作流程解析

外国品牌以特许经营方式进入菲律宾,通常涉及公司注册、商标保护与技术转让安排三大环节。本文梳理其法律框架与操作要点。


外国品牌以特许经营方式进入菲律宾,通常遵循三条路径:(1) 设立菲律宾经营实体,作为被特许人、主特许人或次级特许人;(2) 在菲律宾取得该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3) 设计特许经营与技术转让安排,使外国许可人的权利可在当地强制执行。外国品牌所有人无需在菲律宾本地设立公司即可许可其商标——但运营业务和汇出特许权使用费通常需要一家本地公司或One Person Corporation。本地实体受《Revised Corporation Code》管辖;商标与技术转让安排受《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管辖。

菲律宾为何对外国特许经营品牌持开放态度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宣布,促进技术转让和吸引外国投资是国家的政策目标。Republic Act No. 8293第2条规定,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转让、吸引外国投资,并确保我国产品的市场准入"。该政策是将外国品牌以特许经营方式引入菲律宾的法律背景。

特许经营本身并不由单一的特许经营法规范。相反,它由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共同构建。外国品牌通常将其商标和经营体系许可给菲律宾被特许人或主特许人,后者再在当地运营或次级特许经营门店。

设立菲律宾经营实体

外国品牌以特许经营方式进入菲律宾,通常需要一家菲律宾实体来持有特许经营权、签署租赁合同、雇用员工并汇出特许权使用费。根据《Revised Corporation Code》(Republic Act No. 11232),公司可由不超过十五(15)名设立人组建,且股份公司的每位设立人必须拥有或认购至少一(1)股股份(第10条)。

特许经营实体架构的关键要点:

  • 永久存续期限。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具有永久存续期限(第11条)。
  • 无最低股本要求。 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股份公司无需设有最低股本(第12条)。
  • One Person Corporation。 仅有一名股东的公司,依据该法第十三编第三章构成One Person Corporation(第10条)。
  • 公司高管。 董事会必须选举一名总裁(须为董事)、一名财务主管(须为居民)和一名公司秘书(须为菲律宾公民且为菲律宾居民)(第24条)。
  • 外资持股限制。 若特许经营实体将从事保留给菲律宾公民的业务,公司章程必须载明限制条款,规定任何股份转让均不得使菲律宾人持股比例降至规定比例以下(第14条第十一项)。若未达到规定的菲律宾人持股比例,委员会可不予批准公司章程(第16条)。

保护品牌:商标与知识产权注册

外国品牌在特许经营中最有价值的资产是其商标。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下属的Bureau of Trademarks负责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并颁发注册证书(Republic Act No. 8293第9条)。在菲律宾完成注册,是品牌所有人获得对侵权行为提出异议以及在许可商标时拥有信心的依据。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第3条将利益延伸至以下国家的国民:与菲律宾同为某知识产权公约缔约方的国家,或对菲律宾人给予互惠权利的国家。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大多数外国特许人所在司法管辖区均受此类公约覆盖。

该法还承认"技术转让安排"——涉及为制造产品、应用工艺或提供服务而转让系统性知识的合同,包括管理合同,以及各种形式知识产权的转让、让与或许可(第4.2条)。与外国许可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通常被设计为此类安排,或与之并行。Documentation,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Bureau负责登记技术转让安排并解决涉及技术转让付款的争议(第11.8条)。

设计特许经营与技术转让安排

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许可商标、区域范围、期限、特许权使用费或特许经营费、质量控制标准,以及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当安排涉及技术转让付款时,向IPO的Documentation,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Bureau办理登记是该法规定的机制。

涉及作者公开表演权或作品其他传播方式的许可条款争议,属于总干事的原始管辖权,可向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提出上诉(第7.1条)。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政投诉可向Bureau of Legal Affairs提出,该局对索赔总金额不低于二十万比索(P200,000)的案件拥有原始管辖权(第10.2条)。

常见问题

外国公司能否在不设立本地公司的情况下在菲律宾特许经营其品牌? 可以。外国品牌所有人可直接将其商标和经营体系许可给菲律宾被特许人。本地公司通常由被特许人或主特许人设立以运营业务,而非由外国许可人设立。

特许经营协议是否需要在政府登记? 若该协议属于涉及技术转让付款的技术转让安排,《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规定须向IPO的Documentation,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Bureau办理登记。商标许可本身则与商标一并登记。

设立需要多长时间? 向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办理公司注册自委员会颁发公司注册证书时开始,此时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告成立(《Revised Corporation Code》第18条)。时间长短取决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是否需要特别法规定的审批许可。

实务要点

  • 外国品牌以特许经营方式进入菲律宾,涉及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并不存在单一的特许经营法。
  • 设立菲律宾实体(或One Person Corporation)以运营特许经营业务;根据《Revised Corporation Code》第11条,永久存续期限为默认设置。
  • 在特许经营推广之前或同时,向IPO的Bureau of Trademarks注册品牌商标。
  • 当涉及技术转让付款时,将特许经营设计为技术转让安排,并考虑向IPO的Documentation,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Bureau办理登记。
  • 若特许经营实体将从事保留给菲律宾公民的业务,须注意外资持股限制。

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规则来源于以下主要法律依据,均已在Official Gazette和国家法规汇编中公布。

  • REPUBLIC ACT NO. 11232 - AN ACT PROVIDING FOR THE 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OF THE PHILIPPINES

  • REPUBLIC ACT NO. 8293 - AN ACT PRESCRIB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AND ESTABLISH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PROVIDING FOR ITS POWERS AND FUNCTION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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