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15,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菲律宾《2023年互联网交易法》卖家义务指南

解析菲律宾Republic Act No. 11967下网络零售商与网络商家的价格披露、交付、发票、数据保护及投诉救济等核心义务与责任。


菲律宾的网络卖家必须遵守Republic Act No. 11967(即《2023年互联网交易法》)所规定的一系列明确义务。电子零售商或网络商家必须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交付与描述及样品相符的商品,随附配件和说明,为每笔销售开具发票或收据,保护消费者数据,并维护便捷的投诉救济机制。电子市场平台承担单独的义务,包括在上架前对商家进行核实。违规可能导致责任和处罚,因此卖家应将上述义务视为在线经营的一部分。

《互联网交易法》的适用范围

该法适用于菲律宾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对企业及企业对消费者的互联网交易,只要交易一方位于菲律宾,或数字平台、电子零售商或网络商家正在利用菲律宾市场并在该国具有最低联系。在线媒体内容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不在该法覆盖范围内。

网络商家是指通过电子市场或第三方数字平台向在线消费者销售非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电子零售商是指通过其自有网站、网页或应用程序直接向在线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人。该法第23条规定的义务对两者均适用。

该法还具有域外效力。从事电子商务并利用菲律宾市场达到建立最低联系程度的人,受菲律宾法律管辖,即使在该国没有法律存在,也不能逃避责任。

电子零售商和网络商家的核心义务

根据《互联网交易法》第23条,电子零售商或网络商家必须:

标明价格。 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必须予以标明,并与Republic Act No. 7394(即《菲律宾消费者法》)第81条保持一致。

交付所承诺的商品。 商品必须以与描述和说明相同的状况、类型、数量和质量送达在线消费者,并且必须具备其预期用途所需的功能性、兼容性、互操作性和适用性。商品还必须与消费者要求时展示的任何样品、图片或型号相符,并适合在合同订立时告知卖方的特定用途。

包含所有广告内容。 商品交付时必须随附其配件,包括包装、安装附件、用户手册或广告或描述中提及的其他说明,包装上的相关信息须以菲律宾语和/或英语印刷或书写。

符合标准质量。 商品必须具备同类商品的标准品质和性能,同时考虑卖方或链条中较早环节(如生产商)所作的任何公开声明,除非卖方证明其对该声明并不合理知悉、该声明已被更正,或该购买不可能受其影响。

对于数字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必须确保其在功能性、兼容性、互操作性、可访问性、连续性和安全性方面的品质和性能特征达到同类数字商品或服务广告所载的标准。

开具发票或收据。 电子零售商或网络商家必须为所有销售开具纸质或电子发票或收据。

维护救济机制。 电子零售商必须设有便捷高效的机制来处理客户的投诉。

电子零售商必须公布和提交的内容

电子零售商必须在其主页上公布其公司名称和商号或营业名称、实体店铺或营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及有效电子邮箱地址),以及当所提供服务与受监管职业相关时,其在相关职业团体中的会员信息。

上述信息必须提交至E-Commerce Bureau,并附上至少一份政府身份证件或注册文件作为有效身份证明。电子零售商还必须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依照Republic Act No. 10173(即《2012年数据隐私法》)保护消费者数据隐私。

电子市场平台的义务

电子市场平台根据第21条承担自身义务。它们必须确保其平台上的交易可被明确识别为电子商务交易,识别交易代表的人,并识别促销优惠及获得该优惠的条件。

在上架之前,电子市场平台必须要求网络商家提交其名称及至少一份有效政府身份证件或商业注册文件、地理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及有效电子邮箱地址),以及适用时的职业团体会员信息。

电子市场平台还必须维护注册商家的最新名单,保护消费者数据隐私,禁止在无必要许可和执照的情况下销售受监管商品,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并要求商家清楚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和品牌、价格、描述及状况。它们须尽普通注意义务,未能做到则须承担第29条规定的处罚。

责任与救济要求

电子零售商或网络商家对因互联网交易引起的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中向在线消费者作出赔偿负有主要责任。电子市场平台或数字平台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承担补充责任:未在履行义务时尽普通注意义务,未迅速对受下架令约束的商品采取移除或禁用访问的行动,或网络商家在该国没有存在或无法找到。

在向任何法院或机构提出投诉之前,受害方必须先行使用数字平台、电子市场平台或电子零售商的内部救济机制。如果投诉在提交后七日内仍未解决,该机制即视为已用尽。

常见问题

菲律宾网络卖家的义务有哪些? 网络卖家必须标明价格,交付与描述和样品相符的商品,随附配件和说明,开具发票或收据,保护消费者数据,并维护投诉救济机制,以及《互联网交易法》第23条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卖家需要开具收据吗? 需要。根据《互联网交易法》,电子零售商或网络商家必须为所有销售开具纸质或电子发票或收据。

在线消费者可以直接向DTI投诉吗? 受害方必须首先使用卖方或平台的内部救济机制。如果投诉在七日后仍未解决,即视为已用尽,消费者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实务要点

  • 每项在线产品报价中必须清楚标明价格、描述、状况和品牌。
  • 交付与广告相符的商品,包括配件、包装及以菲律宾语和/或英语书写的说明。
  • 为所有销售开具纸质或电子发票或收据,无一例外。
  • 公布完整的企业联系方式,并为买家维护可用的投诉机制。
  • 请记住,必须经过七日的内部救济期后,才能将投诉提交至法院或机构。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来源于以下主要来源,均已刊登于Official Gazette和国家法规汇编。

  • REPUBLIC ACT NO. 7394 - THE CONSUMER ACT OF THE PHILIPPINES

  • REPUBLIC ACT NO. 8792 - AN ACT PROVIDING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USE OF ELECTRONIC COMMERCIAL AND NON-COMMERCIAL TRANSACTIONS, PENALTIES FOR UNLAWFUL USE THEREOF, AND OTHER PURPOSES

  • REPUBLIC ACT NO. 11967 - AN ACT PROTECTING ONLINE CONSUMERS AND MERCHANTS ENGAGED IN INTERNET TRANSACTIONS, CREATING FOR THIS PURPOSE ELECTRONIC COMMERCE BUREAU, APPROPRIATING FUNDS THEREFOR,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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