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11,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外国卖家在菲律宾线上销售:《互联网交易法》合规要求

外国卖家在菲律宾线上销售须遵守《互联网交易法》的注册、信息披露与责任规定,本文梳理DTI电商局登记、商品标示、VAT及下架合规要点。


向菲律宾买家在线销售的外国卖家受菲律宾法律管辖。根据2023年《互联网交易法》(Republic Act No. 11967),凡从事电子商务并利用菲律宾市场、达到最低联系程度者,均受菲律宾法律约束,即使在该国没有法律存在,也不能规避责任。这就是该法第5条规定的域外适用。实务路径为:向DTI的E-Commerce Bureau注册,在商品页面上披露规定的商家信息,遵守产品与消费者规则,并履行该法设立的救济与下架机制。

谁构成外国在线卖家

该法适用于属于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对企业及企业对消费者的互联网交易,只要一方位于菲律宾,或数字平台、电子零售商或在线商家正在利用菲律宾市场并在菲境内具有最低联系。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及在线媒体内容不在涵盖范围内。

在线商家是指通过电子市场或第三方数字平台向在线消费者销售非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电子零售商则是通过其自有网站、网页或应用程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外国卖家根据其销售方式,可能落入其中任一界定。

注册与信息披露要求

DTI下设的E-Commerce Bureau负责执行数字平台与在线商家的注册,并要求提交用于政策制定与项目开发的信息。该局还维护一个在菲律宾从事电子商务的数字平台、电子市场、电子零售商及在线商家的在线企业数据库,使消费者能够获取在线企业的联系信息。

如通过电子市场销售,平台须在可行范围内要求所有在线商家——无论外国或菲律宾本地——在上架前提交以下内容:

  • 在线商家名称,个人须附至少一份有效政府身份证件,法人实体须附商业登记文件;
  • 在线商家所在地的地理地址;
  • 联系方式,包括手机或固定电话及有效电子邮箱;以及
  • 如服务涉及受监管职业,须提供相关职业团体成员资格详情。

如作为电子零售商通过自有网站销售,须在首页公布公司名称及商号或经营名称、实体店铺或营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或固定电话及有效电子邮箱),以及受监管职业的专业成员资格详情。上述信息须提交至该局,并附至少一份政府身份证件或登记文件作为有效身份证明。

商品标示与面向消费者的规则

电子零售商与在线商家须标明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并与Republic Act No. 7394(《菲律宾消费者法》)第81条保持一致。商品须以与描述相同的状况、类型、数量和质量送达在线消费者,并须符合合同成立且卖方接受时已告知的特定用途。

卖家还须就所有销售开具纸质或电子发票或收据,电子零售商须维持便捷高效的客户投诉救济机制。电子市场须要求商家在商品要约中清楚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与品牌、价格、描述及状况。

责任与执法

对于因互联网交易引起的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电子零售商或在线商家负有主要责任向在线消费者作出赔偿。促成交易的电子市场与数字平台,如未在履行其义务时尽到普通注意义务、在收到通知后未迅速移除侵权或已被下令下架的商品页面,或在线商家在菲无法律存在或已资不抵债,则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DTI部长可发出合规令,要求遵守《互联网交易法》《消费者法》或其他适用的贸易与消费者保护法规。部长还可发出下架令,指令移除某商品页面或要约,并可将不合规的在线企业列入公开可查的黑名单,提供给数字平台与金融监管机构。

税务与进口考量

根据2005年《合并增值税条例》(Revenue Regulations No. 16-2005),任何在贸易或经营过程中销售、易货、交换或出租商品或财产,或提供服务的人,以及任何进口商品的人,均须缴纳增值税。进口商——无论个人或公司,也无论进口是否在贸易或经营过程中进行——均须就进口缴纳增值税,且须在货物放行出海关监管前缴清。在菲律宾提供服务非居民个人,即使服务提供并不经常,也被视为在贸易或经营过程中进行销售。

常见问题

外国人能否在没有本地企业的情况下在菲律宾线上销售?

《互联网交易法》适用于利用菲律宾市场并建立最低联系的外国卖家,即使在该国没有法律存在,也不能规避法律责任。实务上,平台或卖家仍须在上架前提交规定的商家信息。

外国在线卖家须向电子市场提供哪些信息?

至少包括:商家名称及有效政府身份证件或商业登记文件、地理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或固定电话及有效电子邮箱),以及服务属于受监管职业时的专业成员资格详情。

外国卖家违反法律会有什么后果?

DTI可发出合规令或下架令,并可将该在线企业列入黑名单。在民事或行政投诉中,卖家仍对在线消费者负有主要责任。

实务要点

  • 确认向菲律宾买家的销售是否形成最低联系;如是,即使没有本地办事处,《互联网交易法》亦适用于你。
  • 在上架前向电子市场提交完整的商家信息;如以电子零售商身份销售,则在自有首页公布规定的披露内容。
  • 在每项商品要约中标明价格、名称与品牌、描述及状况,并就所有销售开具发票或收据。
  • 维持可用的消费者投诉救济机制,并及时回应DTI的合规令或下架令。
  • 根据Revenue Regulations No. 16-2005,就进口及贸易或经营过程中的销售计提增值税。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源自以下主要来源。本所资料库中存有PDF版本的文件已全文嵌入此处;其余仅列明标题。

RR No. 16-2005 — Prescribes the Consolidated Value-Added Tax Regulations of 2005 superseding RR No. 14-2005 (Published in Manila Times on Oct. 21, 2005) Digest | Full Text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 REPUBLIC ACT NO. 8792 - AN ACT PROVIDING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USE OF ELECTRONIC COMMERCIAL AND NON-COMMERCIAL TRANSACTIONS, PENALTIES FOR UNLAWFUL USE THEREOF, AND OTHER PURPOSES

  • REPUBLIC ACT NO. 11967 - AN ACT PROTECTING ONLINE CONSUMERS AND MERCHANTS ENGAGED IN INTERNET TRANSACTIONS, CREATING FOR THIS PURPOSE ELECTRONIC COMMERCE BUREAU, APPROPRIATING FUNDS THEREFOR,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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