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矿业外资准入:外资持股规则解析
菲律宾允许外资通过勘探许可、FTAA或矿物加工许可参与矿业,但矿产协议要求菲方持股至少60%。
菲律宾允许外资参与矿业,但仅限于特定形式。根据 Philippine Mining Act of 1995(Republic Act No. 7942),依法设立的外资持股公司在授予勘探许可、财务或技术援助协议(FTAA)或矿物加工许可时,被视为合格主体。外资持股公司是指菲律宾公民持有资本低于百分之五十(50%)的公司。对于矿产协议,承包方必须是合格主体,且菲律宾方持股至少百分之六十(60%)。
合格主体的认定
法律将合格主体定义为:具有缔约能力的菲律宾公民,或为从事矿业而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合作社,具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的技术和财务能力并依法正式注册,且其资本至少**百分之六十(60%)**由菲律宾公民持有。
该定义随后设定了一项有限例外:依法设立的外资持股公司在授予勘探许可、FTAA或矿物加工许可时,被视为合格主体。这意味着外资持股路径仅与上述三种文书挂钩,而不适用于矿产协议。
外资持股公司可用的三种形式
勘探许可。 Bureau of Mines and Geosciences 有权向合格主体授予勘探许可。该许可授予在指定区域内对所有矿物进行勘探的权利。许可期限为两(2)年,须接受年度审查,并可根据局长的建议予以放弃或续期。
财务或技术援助协议。 FTAA 是一份涉及财务或技术援助的合同,用于矿产资源的规模化勘探、开发与利用。任何具备在菲律宾开展规模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与利用的技术和财务能力的合格主体,均可直接与政府签订 FTAA。
矿物加工许可。 矿物加工许可是指授予合格主体从事矿物加工的许可,涵盖将矿石、矿物和岩石进行研磨、选矿或提纯为可销售产品的活动。
矿产协议与60%菲律宾方持股要求
对于矿产协议,承包方必须是合格主体——即资本至少百分之六十(60%)由菲律宾公民持有。Mining Act 规定了三种矿产协议模式:
- 矿产产量分成协议——政府授予承包方在合同区域内开展采矿作业的专有权,并分享总产量。
- 合作生产协议——政府提供除矿产资源以外的采矿作业投入。
- 合资协议——由政府与承包方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双方均持有股权。
矿产协议授予承包方开展采矿作业及开采合同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的专有权。矿产协议期限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二十五(25)年,可按相同条款和条件续期一次,续期期限不超过二十五(25)年。
国家所有权与外资政策
菲律宾领土及专属经济区内公有和私有土地上的所有矿产资源均归国家所有。国家负责通过政府与私营部门的共同努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
DENR 发布的 R.A. 7942 修订实施细则规定,来自国内和国际来源的商业采矿活动投资应依照国家政策予以促进。该细则还规定,采矿权的授予应协调政府直接或间接促进自力更生、发展和资源管理的现有活动、政策和方案。
祖传土地与同意要求
外资参与不取代原住民文化社区的权利。未经相关原住民文化社区的事先同意,不得开放任何祖传土地用于采矿作业。如达成协议,矿产资源利用的权益金由各方商定,并构成信托基金的一部分,用于原住民文化社区的社会经济福祉。
常见问题
外国公司能否在菲律宾拥有矿业公司?
外资持股公司——即菲律宾公民持有资本低于百分之五十(50%)的公司——可获得勘探许可、FTAA或矿物加工许可。对于矿产协议,承包方必须至少百分之六十(60%)由菲律宾方持有。
菲律宾矿业允许的最大外资持股比例是多少?
Mining Act 并未规定外资参与的单一持股比例。相反,该法将外资持股公司视为勘探许可、FTAA和矿物加工许可的合格主体,同时要求矿产协议的菲律宾方持股至少百分之六十(60%)。
菲律宾矿业中的 FTAA 是什么?
FTAA 即财务或技术援助协议——一份涉及财务或技术援助的合同,用于矿产资源的规模化勘探、开发与利用。
实务要点
- 外资持股公司仅在勘探许可、FTAA或矿物加工许可方面属于合格主体。
- 矿产协议——产量分成、合作生产和合资——要求承包方至少**百分之六十(60%)**由菲律宾方持有。
- 勘探许可期限为两(2)年,须接受年度审查和续期。
- 矿产协议期限最长二十五(25)年,可再续期二十五年。
- 在祖传土地上采矿须获得相关原住民文化社区的事先同意。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来源于以下主要文件,均已在 Official Gazette 和国家法规汇编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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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ACT NO. 7942 - AN ACT INSTITUTING A NEW SYSTEM OF MINER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DEVELOPMENT, UTILIZATION, AND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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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R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96-40, S. 1996, December 20,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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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ECUTIVE ORDER NO. 665 - CONFERRING CABINET RANK UPON THE CHAIRMAN OF THE PHILIPPINE MINING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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