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21, 2026·作者:Ablola, Saribong & Gueco Law Offices · 依据本所法律图书馆研究并核验引注

菲律宾利润与股息汇出指南:外国投资者税务规则

解析菲律宾利润与股息汇出的税务处理,包括股息10%最终预扣税、分支机构利润汇回及FCDU免税规则,助外国投资者合规资金调回。


外国投资者可将菲律宾利润与股息汇出境外,但税务处理取决于投资架构。根据经《加速与包容税改法》(TRAIN Law)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4(B)(2)条,菲律宾国内公司向个人股东支付的股息须缴纳10%的最终预扣税。菲律宾分支机构向其外国总部汇回的利润,税务处理与股息不同。汇出实体须在资金离境前预扣正确税款,且针对个人、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的规则各不相同。

外国投资者语境下的"汇出"含义

汇出是指将菲律宾境内赚取的利润转移回外国投资者母国。最常见的两种形式为:

  • 菲律宾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
  • 菲律宾分支机构或地区运营总部向其外国母公司汇回的分支机构利润。

税务后果并非由资金转移出境这一行为决定,而是由收入性质及收款人身份决定。预扣代理人——通常为菲律宾公司或分支机构——须在源头预扣税款并上缴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现金股息与财产股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经TRAIN Law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4(B)(2)条,个人从国内公司、股份公司、保险或共同基金公司,或跨国公司地区运营总部实际或推定收到的现金股息和财产股息,须缴纳10%的最终税。

同一10%最终税亦适用于个人在合伙企业(普通专业合伙除外)税后可分配净收入中的份额,或在按公司征税的协会、联合账户、合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税后净收入中的份额。

由于该税为最终税,股息不再计入股东的总收入,也不适用累进所得税税率。税款由支付公司源头预扣。

Revenue Regulations No. 11-2018确认了这一处理方式:从国内公司收到的现金股息和财产股息须按**10%**缴纳最终预扣税。

公司收到的股息

当收款人为公司而非个人时,规则有所不同。

对于国内公司,从另一家国内公司收到的股息通常免征所得税。此举可避免对已在公司层面征税的利润重复征税。

对于非居民外国公司,从国内公司收到的股息通常须缴纳最终预扣税。适用税率取决于收款人身份及是否适用税收协定。原文未提供该类别的具体税率,投资者应在汇出资金前向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或税务顾问确认适用税率。

分支机构利润的汇出

外国公司的菲律宾分支机构不支付股息,而是向总部汇回利润。分支机构利润汇回的税务处理受《国家国内税收法典》及其实施细则管辖。

根据**《外币存款制度条例》第82条**(BSP Circular No. 1086),非居民——无论个人或公司——从该章所涵盖的存款银行交易中取得的任何收入均免征所得税。居民从上述存款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须按《国家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的最终所得税税率纳税。

这意味着,若分支机构将资金存入外币存款单位(FCDU)或扩展外币存款单位(EFCDU),非居民投资者所赚取的利息可能免征所得税,本金随后可汇出境外。

经营FCDU或EFCDU的银行须为其外币负债维持100%资产覆盖。只有在满足该资产覆盖要求后,方可将FCDU/EFCDU账簿中的资金贷给常规银行部门。

预扣与上缴义务

支付股息或汇出利润的菲律宾公司或分支机构为预扣代理人,须:

  1. 计算股息或利润汇回的正确税款。
  2. 在源头预扣税款。
  3. 将预扣税款上缴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4. 申报所需的预扣税申报表。

根据经TRAIN Law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58条,最终预扣税和可抵扣预扣税的申报表须在预扣发生季度结束后的次月最后一日或之前提交并缴纳税款。

未预扣或未上缴正确税款,预扣代理人将面临罚款和利息。

常见问题

菲律宾股息的税率是多少? 对于个人股东,从国内公司收到的现金股息和财产股息须根据经TRAIN Law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4(B)(2)条缴纳10%的最终预扣税。

汇回外国总部的分支机构利润是否应纳税? 税务处理取决于架构及适用规则。根据《外币存款制度条例》第82条,非居民从FCDU/EFCDU存款银行交易中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投资者应向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确认具体处理方式。

谁负责预扣股息税款? 支付股息或汇出利润的菲律宾公司或分支机构为预扣代理人,须预扣税款、上缴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并在《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58条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所需申报表。

实务要点

  • 国内公司向个人股东支付的股息,须根据经TRAIN Law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4(B)(2)条缴纳10%最终预扣税。
  • 税款由菲律宾公司或分支机构源头预扣,并须在第58条规定的期限内上缴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 根据《外币存款制度条例》第82条,非居民从FCDU/EFCDU存款银行交易中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 向非居民外国公司支付股息的适用税率取决于收款人身份及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汇出资金前应确认税率。
  • 完整保存股息宣派、预扣和上缴记录,以支持汇出并符合BIR要求。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取自以下主要来源。若本所资料库存有该文件的PDF版本,则在此全文嵌入;其余仅列明标题。

RR No. 11-2018 — Amends certain provisions of RR No. 2-98, as amended, to implement further amendments introduced by RA No. 10963 (TRAIN Law) relative to withholding of Income Tax (Published in Manila Bulletin on March 19, 2018) Digest | Full Text | Annex A | Annex B-1 | Annex B-2 | Annex B-3 | Annex C | Annex D | Annex E | Annex F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Amendments to the Regulations on the Foreign Currency Deposit System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 REPUBLIC ACT NO. 10963 - AN ACT AMENDING SECTIONS 5,6, 24,25, 27, 31, 32, 33, 34, 51, 52, 56, 57, 58, 74, 79, 84, 86, 90, 91, 97, 99, 100, 101, 106, 107,108,109,110,112,114,116,127,12S, 129, 145, 148,149,151,155,171,174,175,177,178,179,180, 181, 182, 183,186,188,189,190,191,192, 193,194,195, 196, 197,232, 236,237,249, 254, 264,269, AND 288; CREATING NEW SECTIONS 51-A, 148-A, 150-A, 150-B, 237-A, 264-A, 264-B, AND 265-A; AND REPEALING SECTIONS 35,62, AND 89; ALL UNDER REPUBLIC ACT NO. 8424, OTHERWISE KNOWN AS THE 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97, AS AMENDED,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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