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税收协定优惠申请程序:BIR申报指南
了解菲律宾BIR税收协定优惠申请程序:应提交哪类BIR Form 0901、所需文件及向ITAD申报的时限要求。
从菲律宾境内取得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非居民,可依据适用的税收协定享受较低甚至零预提所得税税率,但前提是必须正确提交税收协定优惠申请(Tax Treaty Relief Application,TTRA)。根据Revenue Memorandum Order No. 72-2010,申请必须在交易之前向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的国际税务事务处(International Tax Affairs Division,ITAD)提交,即在首个应税事件发生之前提交。必须使用正确的BIR Form 0901系列表格,附上完整的证明文件,并以三份副本提交。向其他任何BIR办公室提交,或在交易之后提交,均会导致申请不合格。
应提交哪类BIR Form 0901
RMO No. 72-2010以新的表格系列取代了旧的BIR Form No. 0901和BIR Form No. 1928,每类表格对应所援引的协定条款:
- BIR Form No. 0901-D — 股息收入
- BIR Form No. 0901-I — 利息收入
- BIR Form No. 0901-R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BIR Form No. 0901-P — 营业利润
- BIR Form No. 0901-T — 航运和航空运输利润
- BIR Form No. 0901-C — 资本利得
- BIR Form No. 0901-S — 服务收入
- BIR Form No. 0901-O — 其他收入所得
就菲律宾公司股份出售或转让所得收益提出的申请,其费用事项仍适用Revenue Memorandum Order No. 30-2002。
一般证明文件要求
根据RMO No. 72-2010第3条,每份TTRA——以三份副本提交,并由所得取得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必须附有以下文件:
- 居民身份证明 — 由所得取得人所在国家(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经领事认证的原始证明,确认其在相关纳税年度的居民身份。
- 公司章程(适用于非个人所得取得人)— 复印件,并附经领事认证的证明,确认其为真实副本。
- 特别授权委托书 — 当由预提代理人或本地代表代所得取得人提交申请时,需提供经领事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SPA)或书面授权。如提交人为预提代理人的本地代表,还需提供预提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函(Letter of Authorization)。
- 在菲律宾经营存在的证明 — 公司或合伙企业由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出具,个人由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出具。
- 无未决案件证明 — 关于该交易是否正在接受调查、审计、异议、退税申请、征收或司法上诉的宣誓声明。
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附加要求
股息(第7条)。 须提供由境内公司公司秘书正式公证的证明,列明股息宣派详情并附董事会决议、非居民持有的股份数量、价值和类型、截至股权登记日和支付日的持股比例、取得日期及取得方式。如适用,还需提供经认证的Board of Investments(BOI)登记副本。
利息(第8条)。 对于贷款或借款,申请人须提交经公证的公司秘书证明、经公证的贷款协议(在BSP登记的贷款无需公证,但须提供BSP登记证明)、贷款本金汇入的证明、如适用的BOI登记,以及相关情况下的贷款担保或保险证明。对于投资或存款产生的利息,须提供原始银行证明,证实该投资或存款的性质、类型和存在情况,包括存入日期。
特许权使用费(第9条)。 申请人须提交经公证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或许可协议,并在适用时附上BOI登记、付款方或预提代理人的Philippine Economic Zone Authority(PEZA)登记,以及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登记。
提交地点和时限
根据第14条,所有TTRA必须且只能向ITAD提交并由其接收。向其他任何BIR办公室提交均构成申请提交不当。提交必须始终在交易之前进行——即在首个应税事件之前,首个应税事件定义为所得付款方首次(或唯一一次)被要求预提税款的时点(或若该交易应纳税则本应预提税款的时点)。对于BIR Form No. 0901-C申请,提交应在股份出售的印花税到期日之前进行。
未在规定期限内正确向ITAD提交的,根据该RMO,TTRA将不合格。
ITAD如何审理申请
ITAD在收到申请后七(7)个工作日内,将任何缺失、遗漏或不足的文件通知提交人,并指示其在收到文件提交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补交。未遵守的,TTRA将被归档,但不影响就完全相同的交易重新提交申请。
如申请寻求确认协定优惠税率,裁决必须在收到TTRA或完整文件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六十(60)个工作日后可供发布。如收入定性不存在争议,该期限为三十(30)个工作日。对非居民所得取得人不利的裁决,可在收到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向Secretary of Finance提出上诉;不受理复议申请。
基于假设性或未来交易提出的请求,或未附完整文件的请求,属于第16条下的"无裁决区域"(No-Ruling Area),ITAD将不予受理。
常见问题
预提代理人可否代外国所得取得人提交税收协定优惠申请? 可以。预提代理人或菲律宾本地代表可以提交,但须附上所得取得人出具的经领事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或书面授权。
如TTRA在交易之后提交会怎样? 提交必须在首个应税事件之前进行。逾期提交将导致TTRA根据RMO No. 72-2010不合格。
TTRA究竟向何处提交? 仅向BIR的国际税务事务处(ITAD)提交。向其他任何BIR办公室提交均视为提交不当。
实务要点
- 根据所援引的协定条款提交正确的BIR Form 0901——股息用0901-D,利息用0901-I,特许权使用费用0901-R。
- 提交三份经签署的副本,并附上完整的一般性及条款特定证明文件。
- 仅向ITAD提交,且始终在首个应税事件之前提交。
- 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回复任何文件提交通知,以避免被归档。
- 裁决预计在六十(6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不存在收入定性问题,则为三十(30)个工作日。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摘自以下文件,全文嵌入此处供参考。
RR No. 11-2018 — Amends certain provisions of RR No. 2-98, as amended, to implement further amendments introduced by RA No. 10963 (TRAIN Law) relative to withholding of Income Tax (Published in Manila Bulletin on March 19, 2018) Digest | Full Text | Annex A | Annex B-1 | Annex B-2 | Annex B-3 | Annex C | Annex D | Annex E | Annex F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RR No. 16-2005 — Prescribes the Consolidated Value-Added Tax Regulations of 2005 superseding RR No. 14-2005 (Published in Manila Times on Oct. 21, 2005) Digest | Full Text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RMO No. 72-2010 — Prescribes the guidelines on the processing of Tax Treaty Relief Applications pursuant to existing Philippine Tax Treaties Digest | Full Text | Annex A | Annex B | Annex C | Annex D | Forms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涉及具体情况,请咨询律师或向ASG Legal AI提问。
本主题属于我们的 税法与合规 业务领域。
延伸阅读
非居民须在交易发生前向BIR国际税务事务司提交税收协定减免申请(TTRA),方可享受菲律宾税收协定下的优惠税率或免税待遇。
解析菲律宾利润与股息汇出的税务处理,包括股息10%最终预扣税、分支机构利润汇回及FCDU免税规则,助外国投资者合规资金调回。
解析菲律宾向非居民外国公司支付服务费的预提税规则、征税时点、税收协定减免申请流程及合规要点。
解析菲律宾外籍高管的税务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居民与非居民外籍人士的纳税方式、15%优惠税率及税收协定救济途径。
对本文主题有疑问?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向 ASG Legal AI 提问,即可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形的、附有法律依据引用的通俗语言解答——免费,无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