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数字服务增值税:RA 12023 合规要点解析
菲律宾依据 RA 12023 及 RR No. 3-2025 对数字服务征收12%增值税,非居民供应商亦须通过 VDS Portal 注册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菲律宾现已对居民及非居民供应商提供的数字服务征收增值税。根据为实施 Republic Act No. 12023 而颁布的 Revenue Regulations No. 3-2025,数字服务提供商(DSP)在菲律宾销售或交换服务所取得的销售总额,须按**百分之十二(12%)**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若购买方位于菲律宾,则该数字服务视为在菲律宾消费或使用——因此向菲律宾客户销售服务的外国供应商亦在征收范围内。
哪些服务构成数字服务
根据 RR No. 3-2025,数字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的任何服务,且该等提供基本上是自动化的。
该法规列举的例子包括在线搜索引擎、在线市场或电子市场、云服务、在线媒体与广告、在线平台以及数字商品。数字商品是以数字形式交付的无形商品——声音、图像、数据、事实或其组合——例如下载的音乐、视频、软件、应用程序、电子书、数字媒体、电子游戏及在线课程。
该清单还涵盖订阅制内容、软件服务与维护、数字数据存储、在线学习平台、通过数字平台进行的在线咨询、支付处理以及虚拟资产。
适用范围及注册义务
该规则适用于在贸易或业务过程中在菲律宾提供或交付数字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居民或非居民。
非居民 DSP 是指在菲律宾没有实体存在的供应商。居民 DSP 是指任何未被归类为非居民 DSP 的 DSP。
关于注册,RR No. 3-2025 规定:
- 居民 DSP 按照 Tax Code 及其他相关规则下的现行政策与程序向 BIR 注册。
- 非居民 DSP 通过数字服务增值税(VDS)Portal 向 BIR 注册,并在该平台提交规定的信息。
非居民 DSP 无需设有本地代表。其可指定一名居民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负责通知、记录保存及申报事宜,并须在作出该指定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BIR。就增值税而言,该指定不会使该非居民 DSP 被认定为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非居民外国公司。
增值税的缴纳方式:B2B 与 B2C 规则
该法规区分了两类交易。
在企业对企业(B2B)交易中,从事业务的菲律宾购买方——包括政府机关、政治区划、政府机构、政府部门及 GOCC——就其购买的在菲律宾消费的数字服务,代扣代缴12%增值税,并须在代扣当月的月末后十(10)日内完成汇缴。
在企业对消费者(B2C)交易中,已进行增值税登记的非居民 DSP 直接负有申报增值税并缴纳税款的义务,通过 VDS Portal 中的简化“仅缴款”机制办理,期限为每个应税季度结束后二十五(25)日内。允许按月缴款,但仍须提交季度申报表。
若非居民 DSP 被归类为电子市场,则其还须就其非居民入驻商户或卖家所取得的销售总额承担增值税,前提是该电子市场控制该等供应的关键环节——例如制定供应的条款与条件,或参与数字服务的订购或交付。
免征增值税的数字服务
RR No. 3-2025 对某些交易予以免税,包括:
- 教育服务,如由 DepEd、CHED 或 TESDA 正式认证的私立机构提供的在线课程、研讨会及培训,以及政府教育机构提供的此类服务。
- 向 DepEd、CHED、TESDA 及上述机构认可的教育机构销售的在线订阅制服务。
- 银行、履行准银行职能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以及通过数字平台提供服务的其他非银行中介机构的服务,包括经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注册并分类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其他 VASP——包括参与及提供与发行人要约或出售虚拟资产相关金融服务的业务——仍须缴纳增值税。
供应商未注册的后果
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非居民 DSP 将面临暂停业务运营及处罚。税务局局长可签发 Closure or Take Down Order,并与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通过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共同执行,屏蔽在菲律宾实施或提供的数字服务。
逾期申报或缴纳税款还将根据 Tax Code 及现行规则产生利息、附加费及罚款。
常见问题
数字服务增值税是否适用于在菲律宾没有办事处的外国公司? 适用。在菲律宾没有实体存在、但提供在菲律宾消费的数字服务的非居民 DSP 属于征收范围,其须通过 VDS Portal 注册。
数字服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对在菲律宾销售或交换数字服务所取得的销售总额征收百分之十二(12%)。
增值税由谁缴纳——供应商还是购买方? 在 B2C 交易中,由非居民 DSP 缴纳。在 B2B 交易中,由菲律宾企业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实务要点
- 数字服务增值税为销售总额的12%,适用于购买方位于菲律宾的情形。
- 非居民 DSP 通过 BIR 的 VDS Portal 注册;无需本地代表,但可指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 B2B 购买方在月末后十日内代扣代缴;B2C 交易中的非居民 DSP 在季度结束后二十五日内按季缴纳。
- 经认证的教育服务及所涵盖的金融中介服务免税。
- 未注册可能导致 Closure or Take Down Order 及处罚。
Primary sources
上述规则摘自以下文件,全文嵌入此处供参考。
RMC No. 06-2003 — Clarifies certain issues relative to the services rendered by individual professional practitioners, general professional partnerships, entertainers and professional athletes who are subject to the Value-Added Tax or Percentage Tax beginning January 1, 2003 Digest | Full Text | Annex A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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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 No. 3-2025 — Prescribing policie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public Act No. 12023 entitled "An Act Amending Sections 105, 108, 109, 110, 113, 114, 115, 128, 236 and 288 and Adding New Sections 108-A and 108-B of the 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97, as Amended," Imposing the Value-Added Tax on Digital Services. (Date Posted: January 17, 2025)Open in Law Library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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