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能否100%持股菲律宾公司?规则详解
外国人可在多数行业100%持股菲律宾公司,但受限行业外资上限为40%。本文详解负面清单制度、菲律宾国民认定标准及最新开放领域。
外国人可以100%持有一家菲律宾公司,但仅限于对全额外资开放的业务领域。菲律宾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或宪法将某项活动保留给菲律宾人、或对外资持股比例设定上限外,公司可由外国国民全资持有。经修订的1991年《外国投资法》将“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定义为外资持股限于股权资本最高40%的活动清单。若某项活动不在该清单之列,通常允许全额外资持股。
一般规则:全额外资持股为默认状态
根据《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投资于未被列入外国投资负面清单领域的境内企业。该法的政策取向是吸引并促进外国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及政府对有助于工业化与发展的活动进行投资。
这意味着起点是开放。问题不在于外国人是否可以投资,而在于具体业务活动是否受限。
外国投资负面清单涵盖的范围
根据Republic Act No. 11647的实施细则,FINL被定义为经济活动的清单,其外资持股限于从事该等活动企业的股权资本最高40%。
若拟设立的业务落入负面清单,则外资持股设有上限;若不在清单之内,外国人可拥有公司全部股权。实践中存在两份清单:一份涵盖宪法及特定法律项下的活动,另一份涵盖普通法律项下外资持股受限的活动。
现已对100%外资持股开放的活动
Republic Act No. 10881取消了若干行业的国籍要求。根据该法第3条,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理算公司、投资公司、贷款公司及融资公司的国籍要求被废止。
具体修订内容明确如下:
- 贷款公司。 经修订的Republic Act No. 9474第6条规定,贷款公司可由外国国民100%持股。若贷款以土地作担保,外资持股超过40%的贷款公司可参与该土地的竞拍与出售、取得占有,并在实际占有后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将其权利转让给合格的菲律宾国民——但土地所有权不得转移给该贷款公司。
- 融资公司。 经修订的Republic Act No. 8556第6条规定,融资公司可由外国国民100%持股,其在Metro Manila及其他一等城市的最低实缴资本为P10,000,000,其他类别城市为P5,000,000,市镇为P2,500,000。涉及土地时,融资公司须遵守宪法关于外国人持有土地的规定。
- 投资公司。 经修订的Presidential Decree No. 129第5条规定,投资公司可由外国国民100%持股,外国国民可按其在股权中的参与比例成为董事会成员。
40%门槛与菲律宾国民的定义
对于受限活动,外资持股上限通常为40%。驱动这一规则的核心概念是菲律宾国民。
根据实施细则,菲律宾国民包括依菲律宾法律设立、其至少60%的已发行且享有表决权的股本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并持有的公司。对于一家公司及其在SEC注册企业中持股的非菲律宾股东,该两家公司各自至少60%的有表决权股本须由菲律宾人持有,且各自至少60%的董事会成员须为菲律宾公民。适用控制权标准。
对所需菲律宾人持股比例的合规性,按已发行股本(无论是否缴足)确定,但仅考虑通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仅有法律上的名义所有权并不足够——股份的完整实益所有权并附有相应表决权,方为必要。表决权已被让与或转让给外国人的股份,不得视为由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国民持有。
《修订公司法》如何处理国籍问题
《菲律宾修订公司法》(Republic Act No. 11232)本身并不授予或限制外资持股,而是将国籍要求嵌入设立程序之中。
根据第13条,公司章程须载明发起人、董事或受托人以及原始认购人的姓名、国籍及居住地址。根据第16条,若未遵守现行法律或宪法关于菲律宾人持有股本所需比例的规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可不予批准公司章程。
第14条还规定了从事保留给菲律宾公民的业务或活动的公司所应采用的格式。此类公司须声明:任何会令菲律宾人持股降至所需比例以下的股份或权益转让,均不得记载于公司账簿,且该限制须载明于所有已发行股票凭证之上。
第7条增设了一项相关保障:若创始人股份所享有的选举董事的专属表决权及被选举权的行使将违反《反挂名法》、1991年《外国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则不得允许该等权利。
常见问题
外国人能否100%持有一家菲律宾公司? 可以,前提是该业务活动不在外国投资负面清单之列。在对全额外资开放的活动——如Republic Act No. 10881项下的贷款公司、融资公司及投资公司——持股可达100%外资。
菲律宾的40%外资持股规则是什么? 对于外国投资负面清单上的活动,外资持股限于企业股权资本最高40%。这正是许多外国投资者与持股至少60%的菲律宾股东合作的原因。
外国人能否担任菲律宾公司的董事或发起人? 《修订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载明发起人、董事及受托人的国籍。外国人能否任职,取决于适用于该具体业务活动的持股限制。
实务要点
- 除业务活动被列入外国投资负面清单外,默认允许全额外资持股。
- 受限活动通常将外资持股上限定为40%,并与企业须为菲律宾国民的要求相挂钩。
- Republic Act No. 10881明确允许贷款公司、融资公司及投资公司由外资100%持股。
- 《修订公司法》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披露国籍信息,并允许SEC驳回未达到所需菲律宾人持股比例的备案文件。
- 即使在放开管制的行业,涉土地限制依然存在——土地所有权不得转移给不合格的外资持股实体。
主要来源
上述规则取自以下主要来源,均刊载于Official Gazette及国家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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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ACT NO. 11232 - AN ACT PROVIDING FOR THE REVISED CORPORATION CODE OF THE 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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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R OF REPUBLIC ACT NO. 11647 - 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REPUBLIC ACT NO. 11647 OR AN ACT PROMOTING FOREIGN INVESTMENTS, AMENDING THEREBY REPUBLIC ACT NO. 7042, OTHERWISE KNOWN AS THE "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 AS AMENDED,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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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ACT NO. 10881 - AN ACT AMENDING INVESTMENT RESTRICTIONS IN SPECIFIC LAWS GOVERNING ADJUSTMENT COMPANIES, LENDING COMPANIES, FINANCING COMPANIES AND INVESTMENT HOUSES CITED IN THE FOREIGN INVESTMENT NEGATIVE LIST AND FOR OTHER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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